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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

  不断的矛盾与冲突,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两者关系上最明显、突出的表征。这说明双方彼此发生着实质性的作用影响;体现了一般公民、法人等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能力的增加,远远胜过行政权被极不适当地抬高到超经济、超法律地位的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机关“一鸟进林”,广大生产经营者“百鸟喑音”的状态。
  显而易见,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之矛盾、冲突,往往呈现此起彼落之结果。这在某一具体事务、个案当中不足为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行政法的调整、功能发挥,保持双方权利义务对比关系大致、总体上的平衡(注: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或胜或负均有阶段性、暂时性, 即不能使一方始终“水落”而它方永远“石出”。尤其是要保证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有与行政权抗衡的能力。当然,这种平衡实现之深层原由,则在于我国现存经济与政治制度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在根本上存在着一致性、统一性(注: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否则诸如专制制度那般,只谈得上两者绝对的、根本意义上的相互对抗排斥,莫言匹敌,连共存也办不到。我们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今,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都不能偏废,关键是需要将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冲突,控制于合法、合理、节制、适当的范围和程度内,防止其出现矛盾激化、破坏社会稳定的大局。
    四
  无庸讳言,在官本位、权力至上等传统观念未被彻底摒弃的时下,要真正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在平衡基础上的既相互监督制约又互相激励促进,尚有雄关漫道。这尤其赖于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突破。就此我们的思路是:
  1.兼顾利益,合理分配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在转轨时期主要应增多权利的内容,加大其比重,使双方配制不失衡,解决明显存在的“倒挂”问题。具体是:
  其一,注重将宪法、法律等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逐项加以具体、详细、操作化,谨防将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高位截肢”。其二,在不背离“平等对待”原则的基础上,适量扩展、固定行政相对方的某些依据才能、贡献等而获得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社会资源的权利。其三,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扩大自律组织的自主权利,同时加大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范围和力度。其四,对老弱病残等,完备其获取福利、救济、物质帮助,以及就业医疗等方面的特殊权利。其五,严密行政立法尤其是行政规章制定的自控、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行使者通过“法”的形式,将已由权力机关分配给一般公民、法人等的权利,违法地重新分配,据为己有。改革行政执法结构,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多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管理模式,以民事关系形式或行政与民事相结合的形式实现行政目的,这样有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增进双方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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