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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由此形成相互关系上的许多转变。在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即行政主体具有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和绝对的支配地位,相对一方从实质上讲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切活动按照预定计划,听从政府的命令。绝对的行政命令与服从关系在法律上定格为绝对的权力与义务法律关系形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行政相对人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的市场法律主体,市场经济体制使行政相对人摆脱了计划体制下无所不在的约束,由政府的附庸成为自主的市场主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由“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自由农,(注:参见郝铁川:《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转变—学习邓小平关于变官本位为民本位的论述》,载《中国法学》1996年3期,第4-6页。)地位有了质的变化,因而与行政主体的相互关系也有了质的变化。在市场活动领域中,传统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已经打破,一定意义的自由关系已经形成。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就是政府不能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企业可以抵制政府的乱摊派等行为。这类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企业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确认。许多以行政主体履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为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产生形成了。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健全社会主义国家管理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制度。政治体制改革使得过去行政管理中以官本位、一言堂、权力高度集中并由行政主体强迫服从、以及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为特点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转变,行政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实践逐步展开,形成或期待形成行政决定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关系、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关系等。这类社会关系被包括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设定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法律关系、对行政活动实施各种事后监督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等均已逐步固定化。这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在宪法原则基础上极大地被丰富化、具体化了。目前行政相对人所广泛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听证的权利等等,无一不是政治体制改革后新型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具体结果。
  第三,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变化及发展,也促成了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联的社会关系的变动。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后,其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活动统管一切的状况已不存在,其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的检查监督”,(注: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由此使行政活动从内容到方式都有变化,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活动减少,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方式增强,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的领域扩展,服务行政的比例不断扩大;政府对经济予以宏观调控所应有的政策、信息引导功能则强化了行政指导的用途。此外,在新体制运行中许多管理问题已不宜再沿用传统的命令——服从的行政手段解决,行政合同等方式的运用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导致行政服务关系的广泛出现,也导致了行政合同关系、行政指导关系等的逐步产生。上述关系作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都带来了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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