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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

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


罗豪才


【摘要】从社会转型这一视角看,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原因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形成了相互关系上的许多转变;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传统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改变;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变动。行政关系的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种类和运行方式上均有所变化。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不是过去那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有了多样化的形式,具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第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第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第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第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关系;第七,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而要求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并概括行政法律关系的诸项特征,这些特征应当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与多样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和权利运行的有限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等。

【关键词】中国 行政法律关系 发展 变化
【全文】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而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由国家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类法律关系,过去曾被人们简单地认为只是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这种单一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观念已被抛弃,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野上概括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认为它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这两大基本类型。这一认识和表达比以前大大进了一步,它将监督行政关系这一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层面展示在人们面前,使人们对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对于充分反映和说明中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对行政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发展、变化来说,这还是不够的。这里,本文进一步就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发展、多样化形式及其特征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改革与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
  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与过去相比实际上已有了十分明显的发展变化,这要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这一巨大的社会变革来作观察。
  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基于行政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有了剧烈的变动,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方式的转变,使一些新型的社会关系得以形成,这使行政法有了新的调整对象。“从发生的观点来看,那种可以有条件地称之为现实的、事实上的‘法之前’或‘法之外’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关系具有首要的、始初的意义。”(注:(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黄良平、丁文琪译:《法的一般理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3页。)“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为了稳定和发展改革成果,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重新认识并对某些社会关系定位,需要行政法对这类新的社会关系及时作出确认,以形成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法律关系形式,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应当被废弃或更改。我国今天的行政法律关系,正经历着这一重大的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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