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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在法律中的地位 洛克的自由理论与近代西方法治

  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是“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为生活准则”之下的自由,也就是“在规则加以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8〕。 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规范,须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为准绳”,法律只能较之自然状态下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任何肆意侵犯个人自由的立法,只会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关系返回到战争状态。洛克作为一个成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透彻地看到了事物的两个方面,政治社会中个人自由离不开法律,它需要法律来加以约束和保障,同时,法律也不能忽视个人自由的价值,离开自由法律就失去存在的合理性。
  为了保障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在洛克看来,无论是君主、还是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如果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行政权(洛克认为行政权包括司法权),那么,当这种绝对权威与公民发生冲突时,就没有中立的第三者来对冲突作出裁决。绝对权威既可借助行政权在执法活动中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又可以凭借立法权使他们的利益合法化。这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为此,洛克提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任何形式专制的分权学说。卢梭充满激情的理论没有顾及到现实生活中无论多么完美的“公意”终究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关来体现和操作,将绝对权威交付给一个机关,它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某些人、甚至是某个人身上,雅各宾专政的历史已证明了这种权力安排的灾难后果。从这点上来说,洛克的理论是冷静而富有远见的,他从法理上否定了绝对权力与个人自由相容的可能性。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实践历史,证明了洛克对于政治社会中个人自由保障的构想是成功的。
  3.洛克自由理论中隐含的矛盾
  洛克是著名的经验论哲学家,在哲学上他极力反对“天赋观念论”,提出著名的“白板说”。认为人类在感觉和经验之先,心灵就象初生的婴儿,是一张没有任何观念的白板;人类的知识,包括信念归根到底都是从经验中来的,关于个人自由权利的观念也概莫能外。这是洛克在他的《人类理解论》中的一贯观点。但就在他写作于同一年(1690年)的《政府论》中,洛克对个人自由的基础的解释却是唯理论的,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规定个人自由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固有的“理性”。〔9〕可见, 关于“为什么个人自由是必须的”这一问题,《政府论》里的答案最终归结到“天赋人权”。这两种解释之间,是隐含有重大矛盾的,从他的《政府论》和《人类理解论》中我们看到,洛克无意去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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