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法”都是进步思想。两者的结合必将产生极大的思想威力。然而,“仁”毕竟与“礼”有着深层的联系,“仁”与“礼”的结合足以掩盖“仁”的所有光辉。这便是孔子思想的光荣与悲哀。“法”毕竟与集权专制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法”与专制政体的结合足以使“法”的光芒毁于一旦。这就是法家的伟大与局限。春秋战国的悲剧是旧的拖住新的,“礼”败坏了“仁”,专制制度腐蚀了“法”,而后世封建时代的悲剧则是专制政体与礼的结合。这种“婚姻”及其后代构成了中国封建思想体系的基础。
然而,春秋战国毕竟是酿造新思想的时代。与传统思想相悖逆的个体观念悄然问世。孔子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否定了人类差异的先天依据;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则宣布人在能力上的平等性。杨朱的“重生”、“为我”是对一切忠孝感情的无情亵渎;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天下之人皆相爱”描述了人人平等生存的理想蓝图;道家则用个人的绝对精神自由,以及对传统制度的无情鞭笞,给人们鼓足批判旧世界的勇气;法家的“公法”、“公义”、“公正”、“公民”的“公”的颂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理论,以及主客交易、君臣相市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说,都为往将出现的商品交换社会鸣锣开道。
个人第一次从古老家族的樊篱中挣脱出来,凭着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与他人签定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并以社会成员的姿态投身于社会变革之中。当时,诚如李斯所谓“布衣驰骛之时而游说者之秋”的好时光。[(4)]他们以自己的血汗和智慧,为国家建功立业,为自己赢来良田美宅。这批成千上万的个人,正是新兴地主阶级改造世界的基础力量。
三、“国家”与“公民”结盟:国家本位对家族本位的清算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主要脉络是:地域性的国家取代血缘性的国家;官僚政体取代贵族政体;国家主义的法律取代家族主义的法律。新兴地主阶级之所以能够赢得这场变革,关键在于获得了人民的支持。韩非曾经把臣民分为两类:“公民”与“私人”。前者是与国家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个人;后者是宗法家族。法家要确立并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必须把“私人”变成“公民”。其措施不是思想教育而是无情的清算。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政治上的清算。即打破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实行“尚贤使能”的政策。商鞅变法,“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目的就在这里;
行政上的清算。即实行郡县制,君主委任官吏治理地方,剥夺贵族兼有土地所有权和对土地上民人之管理权的特殊权利,用什伍等行政组织把居民管理起来;
法律上的清算。即实行“刑无等级”,人人在君主和国法面前平等,赏不遗匹夫,罚不避权贵,以提高君主和国法的权威;
思想上的清算。用“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涤荡古老尊尊亲亲忠孝仁爱的伦理感情,并用文化专制主义政策禁绝私学的传播;
经济上的清算。用小家庭的土地所有制取代宗法家族的土地所有制。开阡陌,废井田,奖农耕,允许土地买卖。以清扫宗法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
新兴地主阶级以清算宗法家族制度为手段,使“国家”与“公民”建立了确切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在这种新的政治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国家”而非“公民”。“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公民”只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或条件。这就是法家国家本位的法律观。即按照“国家”的利益来塑“公民”的形象。其结果是“国家”拥有全部权利而“公民”承担全部义务。专制君主是“国家”的正宗代表,国家本位与集权专制便融合为一。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公民”仅有的权利便是在为“国家”效忠之后,从“国家”那里获得些许“回扣”。尽管如此,新兴地主阶级毕竟按照自己的意愿打破了旧世界,并在古老宗法血缘的废墟上第一次构筑了新型的超血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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