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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的法”与“纵的法”——先秦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终结

  “迷逋复归”的意思是:获得他人跑失的牛羊、逃亡的奴隶、遗失的财物,不能据为己有,要呈报专门机关以归还原主,并从原主获得酬金,否则将引起诉讼。
  《易经·损》:“利有攸往,得臣无家”,“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旅》:“丧其童仆”,“怀其资,得童仆”,“得其资斧,我心不快”。都是说一方拾得逃亡奴隶,原奴隶主出了一笔酬金后,获得对奴隶的所有权。
  《易经》中的“行”、“中行”、“行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遗失财物问题。《易经·睽》:“丧马,勿逐,行,复”;《泰》:“不遐遗朋,亡得,尚(偿)于中行”。是说,失主丢失财物后不必寻找,可以报告给中行,以待招领,也可以预交酬金,以报拾者。拾物招领是有期限的。《易经·震》:“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既济》:“妇丧其fú@①,勿逐,七日得”。可见,招领期是七天。
  捡拾他人财物不归还或使他人财物蒙受损失的,将引起诉讼。《易经·无妄》:“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拾得跑失之牛而不上报,“行人”受理失主提起的诉讼,将会给拾者带来惩罪。《复》:“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虽归还拾物,但由于过错使失物蒙受损害,失主可以告到“行师”处,结果拾者败诉。《讼》:“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归还逃亡奴隶后,奴隶又逃亡的,原拾者不负责任,失主不得以“诱逃”为由控告原拾主。
  “迷逋复归”不仅是古老习俗,而且也被制度化了。《尚书·费誓》载:“马牛其风,臣妾逋逃,无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周礼·秋官司寇·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是说,拾得走失牛羊、逃亡奴隶而归还原主的,将得到一定酬金,否则将受到制裁;凡拾得各类财物者均应报告官府,官府招领十天,过期无人认领,马牛奴隶归官府所有,小额财物归拾者所有。《礼记·月令》仲冬之月有“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则是一个例外。旨在惩诫那些过分不爱惜自己财产的人。
    公平交易的原则:“无平不陂,无往不复”
  《易经·泰》:“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这是买卖交易的古老原则。平:议,指契约;陂:借为贩,《说文解字》:“移予也。”即把财物从此地迁至彼地;往、复:财物的交换往来。意思是:买卖双方如未达成契约,那么卖方便无义务送货;卖方没有送货,买方也无义务付出价金;或者是:没有签定了契约而卖方不予送货的,也没有卖方送了货而买方不付价金的。《易经》中言“往”、“复”者颇多,大都指异地间的买卖交易。《复》:“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这是一宗先付定金后送货的交易。《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买卖,达到契约后,货物还没送去,买方就支付了价金。《复》:“频复,厉,无咎”。是说,拖至几次付款的,不好,但不算大错。这种公平交易原则是在长期异地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其基本内容与《拿破仑法典》的第1612、1702、1650条大致相同。[(3)]该原则还与礼的原则相一致,如《礼记·曲礼上》所谓:“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保护私有制的原则:“有亡荒阅”与“董逋逃,由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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