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的法”与“纵的法”——先秦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终结
武树臣
【摘要】在商周时代,以家族为单位的“横的法”占居主要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平等交易、尊重他人财产权和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等方面。春秋战国时代,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其主要表现是专制主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支配,以及审判中的“罪刑法定”、刑讯等。从“横的法”到“纵的法”反映了先秦法律文化发展演进的内在规律。
【全文】
法律是一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具体描述。为观察分析的方便,可以把这种社会程序和社会关系分成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前者指平等主体(个人或团体)之间的联系,后者指上对下的支配管理关系。英国法律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尽管我不认为该论是放之四海、置之各代而皆准的真理,因为人类社会行进的道路是复杂曲折各式各样的;但是,如果从“身份”制度和“契约”制度中引伸出“纵的法”和“横的法”的概念,并以此为标尺研究人类法律文化史,应当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本文即试图运用这个标尺或方法来描述和探讨先秦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逻辑过程。
一、交易·盟约·诉讼:家族本位下的横向法律
在有文字直接记载的商周时代,宗法家族制度构成了早期国家即宗法贵族政体的社会基础。宗法家族一方面把自己的成员固着在宗法血缘网络之中,以拱卫父系家长的一系列特权;另一方面它又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或单位,与其他家族一起大体平等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这种局面使当时的法律表现为两支:一是宗法家族内部的纵向的法律,即礼制;二是宗法家族之间平等交流的横向的法律,即习俗。而后者则构成了当时社会法律的主体。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尊重他人所有权的原则:“不富以其邻”
《易经》的《泰》、《谦》均载有:“不富以其邻”,这是一条古老的道德准则,意即不能通过侵害他人的手段来致富。《易经·恒》:“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又见《论语·子路》),是说如果不能长久保持德行,就免不了遭受耻辱。《易经·遁》:“畜臣妾”,“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脱)”。是说因为擅自收留他人的奴隶并据为己有,而被捆绑以示羞辱。
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常常导致纠纷,甚至武力冲突。《易经·小畜》“富以其邻”,“夫妻反目”,“有孚血去”。侵犯他人所有权可以使姻亲氏族反目为仇,并诉诸武力。《易经·大壮》:“丧羊于易”;《族》:“鸟焚其巢,族人先笑后号啕,丧牛于易”。经王国维、顾颉刚先生考证,系指失传的一段史事:殷先王亥到有易部落,被土著杀死并抢走牛羊,后来王亥的后代打败有易,夺回牛羊。[(2)]筮辞反复强调复仇的故事,意在警告人们不要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当然,纠纷也可以达成和解。《易经·解》:“田获三狐,得黄矢”,“负且乘,致寇至”,“解而拇朋至斯”、“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是说,一方将他人的猎获物据为己有,如致争斗,最后以付出赔偿金达成和解,这对贪利的小人是一个教训。
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迷逋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