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守法”,即司法。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夹杂个人的判断:“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③f]。绝不允许稍微变更法令,曲解法条的原意:“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④f]。《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也指出,“喜争书”(用自己的观点来解释法条)是“恶吏”的表现之一。法家主张,法令一旦公布就禁止臣民“议法”,“作议者尽诛”[⑤f],甚至发展到“燔诗书而明法令”[⑥f]。原因很简单,“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⑦f]。因此,对法官不依法办事甚至损益法令的都严惩不贷:“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⑧f],“有敢duō@①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列不赦”[⑨f]。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国君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杜绝法官背离法律、自做主张的现象。
6.“法莫如一而固”
法家认为,法律应当统一而且稳定。为此,立法权必须由君主独揽,不允许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
刑法已措又移之”,那么“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⑩f]因此,法家强调“法莫如一而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①①f]此外,法家还注意到维护法律在地域上和时间上的统一性问题,比如韩非就总结过申不害在韩国主持变法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颁布了新法而未废除旧法,使“新旧相反,前后相悖”[①②f]而终于失败的历史教训。在法律效力问题上,法家还提出过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①g]
7.“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使法律成为衡量人们的行为之是非曲直的标准。法家所理解的法律就是指成文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g]公布成文法的好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这样,“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既然法律是公开宣布的、要让百姓了解的东西,那么在制定法律时,就应当做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③g],才有可能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法律的目的。事实上,新兴地主阶级在变法革新中的确实现了法律的普及。《韩非子·五蠹》载:“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战国策·秦策一》载:“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这就彻底打破了“判例法”时代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④g]的神秘。
8.“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法家不仅强调君主持有最高立法权(“生法者君也”),而且还主张君主拥有最高司法权。他们反复强调,君主应当“独断”、“独听”、“独制”、“独行”、“独视”、“独擅”,其中就包含了这一层意思。“独”的要害是使君主独享一切权力,使臣民不敢染指分毫:“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⑤g]。秦始皇便是这个“独制”主义的实践者,他“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乃至“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⑥g]。这种“独制”是皇权对司法权的包揽。通过这种包揽,君主一方面维护了司法统一,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臣下的控制。然而,“独断”有时也会派生出“成文法”的异己因素——判例。由于这些判例是御批的,故尔具有与成文法律同等甚至更高的效力。在后来的封建社会,“成文法”和“判例法”之所以能够相互并行、循环往复,正是仰仗着皇帝的权威,因为两者都是围绕着皇权运转的。
(三)混合法型法律样式的理论
战国秦代以及此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是中国法律样式经过否定之否定进而走向稳定和定型的重要时期。第一个否定即战国秦代的成文法取代了西周春秋的判例法,第二个否定即封建时代的混合法取代了战国秦代的成文法。通过对这两次否定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法律样式的基本发展轨迹:判例法→成文法→混合法。伴随着法律样式的否定,基本理论的对立也十分明显。首先是“两权分立”、“缘法而治”对“人治”、“仿上而动”的批判。如果说“人治”、“仿上而动”是贵族政体同时也是“判例法”样式的产物的话,那么,“两权分立”、“缘法而治”则是官僚政体和“成文法”样式的产物。其次是“混合法”理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①h])对“成文法”理论(“两权分立”、“缘法而治”)的否定,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是荀子的“人治”理论。他的“人治”理论与西周春秋时的“人治”理论不同,它不是以“判例法”样式为基础,而是以“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为基础的。这种法律样式在荀子生活的时代尚未出现,他是从批判总结“成文法”的弊端出发,勾画出了“混合法”的蓝图,后世的法律样式正是按照荀子的设计逐渐定型的。从法律实践领域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圣人并不是孔子、孟子,而是荀子。他在战国末期为行将出现的封建大一统王朝提供了礼法结合的治国理论,并为未来的立法、司法活动设计了一整套方案,而后世对“议事以制”的反思以及对“人”、“法”之辨的归纳,也都是沿着荀子的路数阐发开去的。我们完全可以这样概括:“二千年来之法,荀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