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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

  (二)成文法型法律样式的理论
  战国秦代,是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各诸侯国的变法运动登上政治舞台,进而通过兼并战争实现中国统一的时代。此时,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这种理论表现在立法司法领域就是“两权分立”[②d]和“缘法而治”的学说。这些思想和主张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反映,也是当时的“成文法”法律样式的理论基础。
  作为“成文法”法律样式理论支柱的是“两权分立”学说,并由此演化出“君权独尚”、“君权独制”和“事断于法”、“缘法而治”的观点。
  1.“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
  《管子·任法》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明确提出君权与臣权、君主立法与臣下司法的分离,即“两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两权分立”首先是一个政治口号,它指的是君权与臣权的分离。这一学说是批判旧的贵族政体的武器,也是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理论依据。其基本内容是,把各级贵族在其各自领地的各种相对独立的权力,都收缴上来集中在国君一人手里,同时把他们变成被君主雇佣、受君主指使、对君主负责的官僚。如果说,在西周春秋时代,国君与各级贵族之间的联系是靠着无形而脆弱的血缘纽带维持着的话,那么,在战国和秦代,君主与臣下之间便撕掉了温情脉脉的血缘薄纱,完全靠着冷冰冰的交换(“君臣相市”)或权利义务来维持着联系。在这种关系中,处处表现着“君尊臣卑”的等级差异精神和赏罚的功利色彩。其次,“两权分立”又是一个法律原则,它指的是君主的立法权与臣下的司法权相分离。它要求君主独揽立法权,使经过君主御批而产生的成文法律和君主随时发布的法令都具有绝对权威;它要求臣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法令并依据法律法令审判案件;它还要求君主“无为”,即不必参与司法事务,更宣布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染指立法事务。
  2.“势在上则臣制于君,势在下则君制于臣”
  法家特别重视“势”即国家政权的作用。他们把“势”看作推行法治的前提,看作区分君权与臣权的重大标志。在法家看来,“势”是决定君主成为真正君主的必要条件。它像一枚重要的砝码,把它放在君主一边君主就是真正的君主,放在臣子一边臣子便上升为君主。正如《管子·法法》所言:“势在上则臣制于君,势在下则君制于臣”;“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君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者主之所处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借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又如《韩非子·难势》:“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贤者,则权重位尊也。”韩非是个专制主义的积极鼓吹者,他强调君主必须“擅权”。他说:“势重者,人主之渊也”[①e];“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②e];“主所以尊者,权也”[③e]。君主绝对不可以和臣下“共权”,因为“权势”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④e]。
  3.“明君不尚贤”,“任法不任智”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全靠法治,而不靠臣下的贤能智慧。他们说:“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⑤e]如果“尚贤”,就会抬高臣子的地位,降低君主的权威。只要把法律制定得详尽完备,让臣下严格按法律办事,那么不管臣下贤智与否,都可以治理好国家。在国家法律面前,臣子的贤智不是好事反倒是坏事。因此,法家反对民间教育和思想传播活动,认为那样一来,人们便会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见解对国家法律横加议论批评,直接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法家禁止“议法”,主张“作议者尽诛”[⑥e],禁绝“私学”,其目的就在于此。
  4.“君设其本,臣操其末”
  法家认为,君主的职能是立法和役使臣下,而臣下的职能是“守法”和施行君主的指令。司法活动和行政事务是臣子做的事,君主不要亲自去做,所谓“君设其本,臣操其末”是也[①f]。因为如果君主事必躬亲,臣下就不敢争着去做,不肯出力;如果君主把事情搞错了,臣下反而会看笑话,那就损害了君主的权威。总之,君主亲自参与司法和行政是有百害无一利的事情,故“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②f]。
  5.“动无非法”,“以死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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