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分析“增部主见知之条”。沈家本撰写的《律令》二的考证里,在“孝武条定法令”一条下的按语中就指出“晋志谓萧何增部主见知之条者似误”〔3〕。确实是如此,因为从史料记载来看,汉代“增部主见知之条”,已经是汉武帝(前140一前87年在位)时期的事情了。《汉书·
刑法志》谈到: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晋书·
刑法志》中所载的《魏律序》也说: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这些文献说明,法律作出这些增删改动之时,已经是西汉中期。萧何早就不在人世。综上所述,无论在吕后、文帝还是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都与萧何无关,所以,《晋书·
刑法志》这段内容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等语,其中说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等等也许是不错的,但在这中间插进“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则显然是不注重文献、违背史实的过于随便之笔,应予纠正。
《晋书·
刑法志》中另一值得怀疑的说法,是提到“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如果细心一些而不是盲从,可能不难发现,我们看到的文献记载只有在提到像法经、九章律等等时,因为描述的是带有法典含义的名称,才出现复数的篇数。可是,像越宫律、朝律等这样的名称,明显是具体的律篇名,与法经和九章律的名称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像“朝律”这样具有十分具体内容的律突然会出现六篇之说,同样表达具体内容的“越宫律”不是一篇而是居然达到二十七篇,这两种律真的庞大到需要用多篇甚至几十篇吗?这从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历史资料来判断,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像这样有具体事类的律名,自从有了“律”这一法律形式开始至少到隋唐,从来都是“一”律为“一”篇的,而没有见到其他文献说到像《晋书·
刑法志》所讲的一律多篇。我们还应注意到,《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晋代人张斐《律序》:“张汤制越宫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这很可能就是指具体的律篇名,与九章、傍章等从名称上难以知道内容为何的概括性名词大异。而且在后来,如已经增加不少篇数的晋律中,与宫室有关的“卫宫律”只有一篇,而在此前的魏律中类似规范连单独成篇的情况都不存在,这似乎也证明,汉代不大可能出现篇数如此之多的“越宫律”。
考虑到,《晋书·
刑法志》这短短的一段文字疑点丛生,有些说法似还可信,有些说法却是可疑,有些说法完全错误,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根据各种资料作出如下判断:把傍章和叔孙通联系到一起,或者说叔孙通制定傍章,极为可能是《晋书·
刑法志》的一个误说。
按照《晋书·
刑法志》的说法,汉律一共有60篇,而傍章18篇是汉律60篇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18篇是包括在60篇之中的,因此我们顺理成章地可以断定,傍章也是汉律。可是如果我们分析汉代人的说法,至少能够证明的是,叔孙通所制定的礼仪,绝对不是汉律。让我们来引用和分析近世学者经常加以引述的《汉书·礼乐志》:
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