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新都不仅是为了提高秦统治者的权力形象,而且也标志着真正中央集权化的官僚体制的确立,地方设县也是保证国家权力特别是保证君主权力的一体化的重要措施。
无论怎样看待律的出现,现有的资料能够确切证明律的出现不晚于秦武王二年(前309年),而这一篇“律”又恰恰是秦律。以时间计算,距商鞅在世时相隔不到30年,即使律的使用不能证明始于商鞅,那也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叶,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经出现了。
1979年,四川省青川郝家坪战国墓出土一件木牍,其正面写有一条秦律,是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甘茂等人“更修《为田律》”。律文的内容是: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发(殳?)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据《史记·秦本纪》提到,武王“二年,初置丞相”。甘茂被任命为左右丞相之一即两丞相之一,他在担任丞相当年就按照王命参加修订《为田律》,这个律的重要性可从秦本纪随后的记载中完全反映出来。秦武王三年,“武王谓甘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窥周室,死不恨矣。’其秋,使甘茂、庶长封伐宜阳”。《史记正义》注解“宜阳”时指出:“此韩之大都,伐取之,三川路乃通也。”这表明,武王修订此律的目的,是和“容车”即整备交通以利扩张的战略意图相联系的。如果我们注意到从武王命甘茂这次修律之年上溯41年,正是商鞅在孝公十二年(前350年)时曾经“为田开阡陌封疆”,一是明白了商鞅开阡陌是“开辟”即设立阡陌,而非以前有人认为的“决裂”阡陌即破坏了阡陌。二是,甘茂这次修律明确说是“更修”,意思就是“再修”,说明在武王二年(前309年)以前,已经存在一篇《为田律》了,而“为田开阡陌”的所谓“为田”,正是从商鞅开始的,秦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显然出于商鞅的创制,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武王之前存在的《为田律》看作商鞅所制定的律呢?甘茂具有丞相的身分主持更修律文,那么,商鞅是否也需要获得类似的行政首脑即相的身分才能制定具有较为稳定的特质的国家大法呢?我觉得以上这些推测应该说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笔者不同意有的学者提出的下列说法,即:“可以说在战国时,李悝等法家人物已经做了一次改刑为法的改革。《法经》第一次在法律文本中开列了罪名,第一次从罪的角度来制定法律,……因而李悝之改是不彻底的。可以推断,李悝这一成就的理论上的总结、制度上的巩固是商鞅完成的。商鞅改法为律,‘律以正罪名’,罪呼刑应,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法飞跃前进了一大步。”(注:程天权:《论商鞅改法为律》,《复旦学报》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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