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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

  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追溯,当然可以从西周、商殷乃至更早的时期说起,但是,由于作为研究资料的匮乏以及信疑难定,都影响到论述的确切性,如果注意到这些时期基本是以“先王议事以制”为主要特点,那么,试图把该时期的法律作为成文法体系去研究就会感到有不少困难。即使到了春秋时期也是如此,《左传》昭公六年(前536年)记载的“三月,郑人铸刑书”已经是比较确定的公布成文法最早的记载,但具体是什么内容至今一点儿也不知道。至于战国时期,情况就有些不相同了,各诸侯国之间交往的扩大,各国为了富国强兵面向天下求贤造成的人才加速流动,特别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资源而建立起来的庞大的政治官僚机器,都迫切地需要同时也有可能建立起一种有利于综合治理、迅速贯彻国家政令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最初可能是以发布各种政令为代表,而这类法体系最重要的特征是贯彻上对下的行政意图,其次是赏罚法。
  作为后人的记载,一般认为战国时成体系的法律开始于魏国李悝的《法经》,在《晋书·刑法志》中,《法经》被具体描述为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共6篇,并称“商君受之以相秦”。我们知道,《晋书》虽然最初有十八家之说,但最后流传下来的却是根据这十八家《晋书》改编的唐代官修的《晋书》,所以从资料的取舍方面可能也反映了唐代人的看法。然而,在同是唐人所撰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却是不称《法经》6篇为“律”而称作“法”,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而且说是“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代人写的这些材料本身便留下了一些互相矛盾的地方。日本学者小川茂树首先提出《法经》是三国时魏人假托李悝提出的,实际在战国时并不存在这样一部法典(注:小川茂树:《李悝法经考》,《东方学报》京都第4册。)。小川氏的这一看法引发了一场争论。笔者认为,在没有新的资料出土前,至多是可以争论出明代董说《七国考》所收的《法经》真伪问题,而《法经》是否存在以及商鞅是否改法为律等问题,没有新材料是争论不出什么结果来的,一切否定史料记载的论断可能都言之过早。
  此外,有的学生在否认《法经》存在的同时,怀疑战国时期不大可能存在这样先进的法律体系的说法,笔者就不能同意。也许战国时期法律的内容及其规范化,远比《晋书·刑法志》以及其他后人著述所告诉我们的那一点儿信息要完备得多,可能大大超出我们的想象。因为即使是作为法律体系中一部分的律,也有资料证明不仅仅限于《晋书·刑法志》所告诉我们的六律那样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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