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着重讲了香港的情况。澳门地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又不同于香港,而且也和我国内地的情况有很大差别。故在澳门基本法中,基本上依照香港基本法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下,也将极大地突破我国原有的法律解释体制,从而形成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多种法律解释体制并存的新局面,这也正是“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新变化。
七、“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出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制度、多种法系并存的新局面,这无疑给我国法律的适用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发展。其中最主要的,首先是
关于宪法的适用问题。
实行“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现行
宪法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是人们在认识上首先遇到的一个难点。毫无疑问,“一国两制”方针已载入根本大法,同时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也是以
宪法为依据的,但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是否仅限于第
31条或部分条文,还是整个
宪法都适用?究竟应如何正确认识与处理“一国两制”下,
宪法适用的效力问题。
从法理上说,作为国家的一部根本大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象征,其适用效力应及于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域。这是由
宪法的根本属性和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现行
宪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但是,我国宪法在本质是一部社会主义
宪法,其中有许多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政策的规定。而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因此,
宪法中大部分条文又不应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正确的答案,只能按照“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依据,既要承认我国现行
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性,同时也要承认
宪法中大部分条文和规定,是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这是以
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条精神,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这就是说,
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这表明
宪法在整体上的最高权威性,但是凡涉及上述规定的内容,又不受
宪法规定的影响,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灵活辩证的处理方法,既维护了
宪法的至高地位和权威性,又保证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制度和政策。应该说,这也是我国立法制度上和法律适用制度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