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法律实践中的渗透
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莫里思教授在196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自然的法律权利 ”的论文。在他看来,环境立法应当反映“一种有利于自然环境的假设”而不是使环境 产生“混乱”。他认为,污染控制立法和保护措施应当赋予自然以基本的法律权利,这 种权利可以由“自然的说客”加以宣扬,通过法院予以维护,这样将有利于减轻人类对 环境的影响。莫里思指出,应当给予鸟、花、池塘……野兽、露出地表的岩石、原始森 林和甜美的乡村空气以法律上的权利。莫里思这种摒弃数千年来在法律原则中贯彻的人 类中心主义思想,昭示着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对法律的渗透。到1972年,美国人C.D.斯通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给予树木和其他自然物以法律资格的提案。
1.来自自然的诉讼——树木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资格
在人类法律实践领域主张自然权利者当首推C.D.斯通。他在1972年撰写的《树木作为 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一文中指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即树木也享有 提起诉讼的法律权利。
斯通的论述是针对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展开的。在该案中, 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维护塞尔拉·内华达山脉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森林与自 然保护团体之间具有特别的利害关系为由,起诉联邦内政部部长莫顿,请求法院禁止内 政部国家森林局批准某体育娱乐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大型滑雪场的计划。
针对自然物作为当事人这个敏感问题,斯通在文中指出,以往判断是否享有权利的标 准有三:一是具有“当事人资格”,二是判决中可将侵害作为“实际损害”来考虑,三 是能够成为赔偿的接受者。对此,斯通认为,这三个标准自然物一个也不具备,他主张 自然物享有恢复自身原始面目的权利,并且人类可以作为自然物的朋友,成为自然物的 代理人通过诉讼实现自然物的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在塞尔拉俱乐部的诉状中没有明确列举其成员的利益将受到该工程损 害,因此诉讼没有满足“申请司法审查的一方自身属于受害者之列”的起诉条件。①( 注: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起判决案中确立受害人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条件之一,并 以此作为原告是否享有起诉权的依据。)最后法院以3比4的表决结果裁定塞尔拉俱乐部 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但是,法院的二个理由却对美国后来的自然权利诉讼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一是依 照《行政事件诉讼法》,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环境的利益是受到保护的法的利益,然而 只确认具体主张其受到现实侵害者才具备原告资格;二是对斯通观点持赞成态度的道格 拉斯法官认为,“受到损伤与污染等虐待的无生命物质”可以成为当事人,并且他还指 出关于自然的权利的诉讼有可能在法的理论上予以展开。
尽管塞尔拉俱乐部因缺乏起诉权而败诉,但是该裁定实际上承认了环境保护团体仍有 可能获得自然权利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仅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指出它的其他成员的具体权利所受到的实际侵害,包括诸如“可 能反映美学的、自然保护的、娱乐的和经济的价值”。也即只要在诉状中指出它的成员 所享用的环境利益如“美学的、自然保护的或娱乐的”价值受到侵害,就可以确认塞尔 拉俱乐部的诉权。
受自然的权利理论的影响,1973年美国制定了《濒危物种法》。该法规定,任何人都 可以针对侵害物种的行为提起诉讼,在1974年到1979年间美国展开了多项以列举河流、 沼泽、海岸、种、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
在自然权利的诉讼中,如果仅仅以自然物作为原告是不可能的。通常的诉讼方式是将 自然物与环境保护团体或个人作为共同原告。例如,纽约于1975年出现了白拉穆河等诉 博得·彻斯特村等七单位(当局)案②(注:该案以白拉穆河、白拉穆河河流污染防治协 会(环境NGO)、一个村庄以及一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并且后三者还是白拉穆河的诉 讼代理人。法院最后确认了白拉穆河的原告资格。SEE BYRAM RIVER et al.,Plaintiff s v.VILLGE OF PORT CHESTER,NEW YORK et,al.,Defendants.No.74 Civ.4059.U.S.D.C .,S.D.New York April 8,1975.)、巴里拉鸟诉夏威夷洲土地自然资源局事件案①(注: PALILA v.HAWAI DEPARTMENT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USCA,Ninth Circuit.) 等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诉讼。此外,还出现了围绕自然自身生存权利的诉讼如松树的生存 权诉讼②(注:Mitcher J.Ezer and Frances L.Ezer,Plaintiffs and Respondents,v. Heinz Fuchloch et al.,Defendants and appellants.Civ.53420.Court of Appeal,se cond District,Division 4,Dec.14,1979,99 Cal.App.3d 849.)等。法院基于此种诉讼 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判决。③(注:例如,在巴 里拉鸟诉夏威夷洲土地自然资源局事件案中,法院判决小鸟巴里拉胜诉。见[2](P1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