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动物的权利论。其倡导者是澳大利亚学者P·辛加。1975年他撰写了《动物的解放 》一书。辛加认为,谈到平等就应当考虑所有存在的利益,尤其在动物的场合更有必要 解除它们的痛苦。他说,道德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生物具有可以感觉到痛苦的充分发达的 神经组织,哲学家们将其称为“有感觉生物”。他反对因食用及实验而利用动物,从而 提出“素食主义”的思想。
与辛加同时期提出动物权利理论者还有美国学者T·雷根。他在1975年撰文写到,动物 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对生命的 平等的自然权”。因此,他主张应当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那样给予动物以平等的幸福。 雷根在《动物权利的根据》一文中,还提出了“动物的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的主张。
(3)“盖娅”①(注:盖娅(Gaia),为希腊语,意即地球。)假说。这是英国化学家J.E. 拉布罗克于1979年提出的,他借用古代希腊人对地球女神的称谓——“盖娅”的概念— —来说明他的地球生物圈的统一概念。拉布罗克指出,按照生物圈受制于化学、物理环 境的制约的原理,我们的行星具有一个缓慢进行自动控制的环境,它可以保持我们的行 星处于健全状态的能力。这个环境不仅支撑着作为部分要素的生命体,而且还可以自行 生存。按照这个假说,好比细胞及器官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样, 具有知性的人类以及物种都是全体之中存在的单一部分。他进一步举例说明道,当脑细 胞及肝脏离开了支撑生命体的全体时,将其作为评价、尊重的对象就毫无意义了。因此 ,适当的环境伦理是谋求全体所给予地球的价值。人类在地球这样的共同体之中,是唯 一具有道德意识的成员,也即是盖娅的脑细胞,它具有为了维持属于自己的地球存在着 幸福而“自制”的独立能力。
(4)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这是美国学者P.W.泰勒提出的。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 中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一节中,对他的思想作了具体的阐述。他认为,“生命 中心主义的观点是以对自然的尊重思想为基础的,它的核心信念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与其他生物在同一意义上相一致的条件为本,人类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 员。第二,与其他所有生物种类相同,人种是生物种类相互依存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生存在这个体系中,各种生物都可能过着同样的丰富或者贫乏的生活,这些不只是由 环绕以此为中心的环境物理条件决定的,而是依靠与其他生物间的关系来决定的。第三 ,在各种以不同的方法去追求不同幸福的意义上,所有的生物都是生命目的论的中心。 第四,人类在本质上并不比其他的生物要优越”。[6]
泰勒指出,我们可以公平的看待所有种的动物、植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价值更高的 东西。并且,我们人类每种方法追求各自的幸福的机会作为固有价值,我们动物和植物 的幸福的实现可以看到作为它们目的的价值。作为道德的行为者人类不管人类以外的生 物各自不同的幸福平等的考虑伦理的要件之源,我们自己要有领会。当一个人的利益与 他人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有义务以毫无偏见的姿态去寻求解决冲突的方法。当我们在 发现所有的东西都具有相等的固有价值时,就存在了“尊重”的道德姿态。
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 ,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或者人类 之神)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 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 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在一部分思想里)自然全体的权利, 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 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保有支配权开始的,经过人类思想发展 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 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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