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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序

  拿苏力所着力分析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秋菊和她的乡亲们所分享的关于什么是正义、什么才算合理的看法便明显与正式的司法机关所奉行的那套认识不同(当然他们各自在内部也存在差异),但可惜的是我们在电影中(或现实中)却很少看到后者对前者的同情式理解。一个法制的现代化论者会赞赏秋菊顽强地诉诸一级级司法机关的举动,因为它可能“反映了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却很少能体会到这举动背后的无数屈辱和辛酸;一个法制的现代化论者会沾沾自喜于影片所叙述的法律终于得到乡亲们所期待的,他们也很少能意识到秋菊所执着讨要的那个古怪的“说法”,并不是现代法制的救济工具箱所能提供的。(参见本集中《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
  这些“错位”本身,已在“现代法制”的“普适性”上打开了一条裂缝,已经说明它所理解的正义和理性也并非是大写的,是诸多理解中的一种,是有人称的,而不是什么四海皆准的“上帝观点”。但是,法制的现代化论者缺乏的恰恰是这样一种反思,他们希望的是把事事都纳入“法治轨道”——在我写这篇序言的时候,“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甫歇,“依法治国”的呼声又铺天盖地而来。
  然而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人都甘于在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床”上忍受剪裁。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私了现象正说明人们对这种强把多元统一为一元的做法的逃避(参见本集中“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一文)。苏力正确地指出,所谓私了并不是不知法(国家正式法),而正是在知法后对国家正式法的规避;规避至少对于当事人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规避中,国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等等。从这些分析我们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最终将伤害到国家法的实施,因为反复的、经常的规避很有可能常规化,从而形成与正式法相抗衡的亚文化。正是基于这一点,苏力在《再论法律规避》一文中强调:“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对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打破这种文化的阻隔”寄予厚望。在阅读这些文字时,我们已经隐约感觉到,苏力在对法制的现代化方案及其理论进行反思的同时,已注意到法学家自身的角色转换。
  然而,正是在这儿我们看到了苏力自身的矛盾。在《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一文中,苏力清醒地意识到“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并指出不能把法学研究和当下的法制建设过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在本集中的部分文章里,关于法制的理论陈述和政策建言却不加区分地同炉治之,使人明显地感觉到一种逻辑上和风格上的断裂。比如从法律多元化的理论并不能直接推出“国家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震撼力和权威性”(页58)这样的观点,而利用本土资源推进法治的建议也和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典型现代化话语在立场上无法区分开来。这里,苏力本人所陈述的他那种“既出世又入世”的为人为学的品格已经不经意地流露于纸面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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