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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序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序


赵晓力


【全文】
  长久以来,一直在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某种服务功能的中国法学理论,少有余暇顾及自身的理论建构,也少有余力反思自己的理论前提。这种缺乏建构与反思的状况已造成一些不那么美妙地后果,其中之一便是法学“幼稚”之名远播,其在知识上殊少贡献,其在智力上殊少挑战。进入90年代,相对于其它蒸蒸日上的学术产业,法学在智识上的吸引力仍然爬升缓慢,打算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而保持对理论和现实进行持续深入思考的人在本行内所占比例却越来越少。长此以往,法学院子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之日,便有可能是其学术声誉破产之时。
  我把苏力的这本文集看作是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声誉的诸多努力之一。在此前提下,我将回答苏力在“自序”中提出的、其实是当下中国每个学术人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什么是你——苏力的贡献。
  我认为,苏力在本文集中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这种“现代化方案”的一个近期表述便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其意旨乃是“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现代的法律体系又只能取自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故这种现代化方案又往往是一个“法律移植”的方案(参见本集中《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
  然而,移自西方的现代法制不适宜于中国的本土环境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发现,只是,对这一发现的富有观察力的理论分梳尚不多见。常见的作法是把“现代法制”看作是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地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苏力的做法与此不同。他运用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 把这两种制度或观念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而在知识上,我们很难判断其优劣高低。
  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论者却倾向于对这两种知识之间的平面化差异进行时序化处理,他们将一种知识理想化、普适化,使其处于另一种知识的“必经之路”上,从而建立起一种知识的等级秩序。而正是这种观念导致他们对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的无视和轻易抛弃。
  秉承福柯在《什么是启蒙》 中对“现代”神话的解析,苏力认为并非所有的人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参见本集中《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一文)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们需要的是互相理解和沟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曲解和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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