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中的宗教与上帝

  南北内战后通过的第14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无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不难证明,这一款中的自由一词,包括宗教的自由行使,这一款将州置于1791年权利法案限制之下。也就是说,在14修正案之后,自由行使条款对国会的限制也扩及于州。如果把整个宗教条款都读为自由行使条款,当然可以说宗教条款已经被14修正案所吸收。但是,如果承认建立条款有独立的意义,那么现在也很难说建立条款被14修正案所吸收,即建立条款仍然可以理解为只限制联邦,并不限制各州。尽管州立宗教在14修正案之前几十年已经事实上消亡,但是州其他形式的对宗教的支持,也可以争辩不算违反建立条款。
  
三、1787年宪法中的宗教检验条款

  建立条款的联邦制读法,使得我们注意到,禁止国会立法建立宗教,除了可能具有的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外,还可能具有维护国家基本政制的意义。也就是说,宗教问题,除了涉及个人权利,可能还会涉及国家政制(regime)。
  1787年宪法中,关于宗教与政制的一处重要规定是第六条的“宗教检验”(religious test)条款。该条规定:“以上提及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成员,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者代誓陈词支持本宪法;但决不能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合众国下任何官职和公职的条件。”4和建立条款一样,我们也可以说宗教检验条款有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因为有这一条保证了任何人不必为了服务国家而改变自己的个人信仰,或信仰自己本不信的东西。这或许就是《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所说的“宪法本身就是权利法案”的一个体现5。但我认为更重要的还是它对美国民主共和政制的意义。
  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建立本宪法”6,人民何以能够为自己的国制定宪法?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似乎比较突兀,因为当今世界各国在理论上不接受人民主权的,实在少之又少。但在当时,人民通过民主共和的方式成立政府,自己统治自己,还处在实验当中。人民历来只是统治者统治的对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