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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演变、机制及发展趋势

  根据《马约》,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框架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马约》的共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欧盟总的对外关系法律框架中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马约》规定,欧盟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为此,欧盟应该特别在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领域保证对外交往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二部分即《马约》的第五部分,对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宗旨、事项、范围、实施及联盟与成员国的职权划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马约》的规定,共同安全和外交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巩固民主和法制,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为欧洲政治合作的一部分,欧盟内部负责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机构由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政治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当期主席组成,并设有一个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因此,在欧盟这一框架内,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机制:
  (一)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是负责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最高机构⑥。根据《阿约》的规定,欧洲理事会确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具有防务意涵事务的原则和总指导方针,决定联盟在成员国具有重要共同利益的领域要进行的共同战略。它还将决定何时实行共同防务政策,并考虑西欧联盟并入欧盟的可能性。对于成员国反对以特定多数通过的决议,经理事会特定多数表决,欧洲理事会可以一致通过作出决定。欧洲理事会在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议决时也采取一致通过原则。欧洲理事会可就外交与安全政策发表特别声明。至于欧洲理事会主席的职权,《阿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理事会主席代表联盟处理纳入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事务;第二,理事会主席负责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决议的实施,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原则上阐述联盟的立场;第三,理事会主席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主要问题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并确保欧洲议会的意见得到应有的考虑,而且应将联盟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发展通报欧洲议会;第四,在需要迅速作出决定的场合,理事会主席可以其自身的动议或应委员会或某一成员国的要求,在48小时(紧急情况下在更短的时间内)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第五,理事会主席可在理事会授权下与一国或多国或国际组织为缔结协定而进行谈判。
  (二)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代表欧共体超国家利益。《欧共体条约》第155-163条具体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⑦。其主要作用在于提出有关政策和法律建议,帮助实施欧盟的政策,监督对欧盟法律的遵守,在理事会里协调成员国的利益并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欧洲联盟。经由《马约》和《阿约》,委员会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的发言权逐步扩大。《阿约》规定:“委员会应充分参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内施行的工作。”据此,委员会可将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有关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可应理事会的要求向理事会提交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有关的任何适宜建议,以确保联合行动的实施;委员会还应充分参与理事会主席负责的事务,适当协助理事会主席在理事会授权下为缔结协定而进行谈判,并可要求理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而且,委员会应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定期通报欧洲议会。不过,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基础仍旧是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权利十分有限,无法与第一根支柱同日而语,它还称不上一个欧洲政府,而像一个欧洲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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