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宋海鹰:《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贸易壁垒》,第24页,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0年第9期 上诉机构最终认定美国国务院作为执行机构在贯彻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存在以下的失误和缺陷.(1).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被歪曲为美国强加的一项政策要求,即要求各海虾及虾制品出口国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和海龟保护政策.这对其他缔约方的立法自主决策过程中产生了不合理的威胁效力.(2)。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各出口国均准备使用TEDs,而不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美国无法确保其政策是适当的(3)依据美国国务院的实施方式,即使各出口商采用了规定方法进行捕捞,但其母国若并不要求使用TEDs。则美国仍可能拒绝从该出口商处进口这反映了美国实际上更关心的是逼迫其他出口国采用其所规定的管理体系,而并非确保进入美国市场的海虾及虾制品捕捞是否对海龟造成威胁。(4).美国没有认真试图通过达成多边协议的方式解决争端。(5).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美国给予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 14个出口国3年的过渡期,却仅给上述四国四个月的准备时间。从而实际上构成了对不同缔约方的歧视.(6)美国在TEDs技术转让过程中同样存在歧视.(7).美国国务院作为609条款的实施机构在以往的年度认证过程中,无论接受或是拒绝进口与否,均无书面的结论性的经过论述的正式文件.并且也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过提供辩解,寻求救济的正式渠道,上诉机构认为以上7点中1至6点构成了美国在609条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7点说明美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武断性.所以美国的609条款虽然属于第20条(g)款项下的例外,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精神,无法满足第20条引言所规定的要求,因而不能获得最终支持.从上诉机构的裁判理由来看,条款并未对:”不合理的”,”武断的”等措辞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标准,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具体解释,那么在具体应用时很可能受解释机构主观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判决的客观公正.在本案中,上诉机构为了避免与美国国会直接发生冲突,通过对这两个措辞灵活的解释,将矛头对准美国国务院. 郑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与环境争议的新实践>>.载<<国际贸易问题>>.1999.8 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丹麦国内立法曾规定所有进口到丹麦的饮料瓶必须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欧盟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非关税壁垒措施,限制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但是后来的欧洲法庭却以环境保护为由支持了这一做法,因此,欧盟成员国纷纷效仿丹麦指定相关的国内立法.欧盟作为WTO的四大成员方之一,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一旦涉及到贸易与环境问题,必定会提出此问题 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第38页,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 李振纲:《世界贸易组织的环境保护政策》,第111页,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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