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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龟案看GATT/WTO环保条款的缺陷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2.不断完善环保法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措施,尽快将与环境有关的行政立法措施和国际标准惯例法制化,加大执法力度,以司法推动立法实践,我国还应制订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以抵制发达国家将污染性行业转移到我国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入我国境内。
  3.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转嫁.包括参与有关国际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和谈判,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保礼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组织一切滥用环保法规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反对进口国设置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吸收和借鉴国外在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在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标准,审查标准,检查标准,使用许可,监督管理.使用期限,争议解决以及假冒环境标志者的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哂纳感的规定.
  4.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国家环境经济利益,对于针对我国的各种贸易歧视,我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反击.采取报复措施.以维护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或根据对等原则,向对我国产品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的缔约国提出抗辩,以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后盾,力争经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
  5.研究消化新的环境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关于环境方面的限制只回越来越多.我国应主动适应这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化被动为主动,如我国应鼓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国内生产企业到发达国家投资办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降低成本,充分享受与东道国相同的自由流通便利.适应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越过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避免贸易保护注意的阻碍。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几乎每年都在达成新的协议.还有许多新议题正在酝酿之中:环保问题,竞争秩序问题,劳工标准问题,资本自由问题……….可以说,目前的WTO正在为全球未来的经济制度安排制定一个整体框架.不过,在决定全球经济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实在有限,发达国家从总体上控制着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方向.但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要做到互利互惠,作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就需要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到新体系的建设中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维护一个平衡发展的多边贸易体系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有义务也有能力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必将成为多边贸易体系中一支重要的平衡力量.因此,只有研究规则,并积极参与制订规则,才有可能在将来的贸易纠纷中防止他国利用环保条款行贸易保护之实,打破他国的绿色壁垒,并合理利用规则保护我国的环境.我国要实现经济的腾飞,还必须强化对外贸易中的环境立法,使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逐步摆脱绿色壁垒的消极影响,适应环保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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