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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龟案看GATT/WTO环保条款的缺陷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五)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的待遇.
  WTO的很多协议没有顾及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和发达国家的差距,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如果国际标准不是一国想达到的国内环保水平,缔约国可以实施特殊的国内强制措施,但必须强化透明度和通知原则,由于适用国际标准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以国内环保要求为理由,实施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极其不利。又如SPS协议规定,向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规定。但是,在GATT/WTO中的环保条款下临时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再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支持成员方政府的绿色补贴或环境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利用这种例外权中也处于劣势地位。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尚无调整环境问题的实体规则,本案中上诉机构对美国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不是基于环保目标,而是通过迂回证明美国在609条款的具体事实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性”和”武断性”,从而避免了贸易和环保目标之间的直接冲突,使美国最终能接受裁决并立即承诺加以贯彻.但就协调世界贸易规则同缔约方因环境原因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而言,似乎并未取得新的突破,以后因环境原因引起的贸易纠纷会越来越多,可以想象,如果不采取新的措施,世贸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贸易与环境矛盾冲突中的回旋余地会越来越小.因此,必须寻求新的机制或办法来解决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其实两者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美国前任贸易代表凯罗琳.巴尔舍夫斯基就主张强化WTO与下辖环境委员会的作用来协调矛盾.1998年,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和总理阿兰.朱佩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成立50周年的纪念仪式上,不仅呼吁WTO应当认真考虑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而且更直截了当地提议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整合有关国际环境及资源保护公约推动成立世界环境组织.
  二、入世后我国的应对之策
  现在,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我国要应对世界贸易新形势方面,在体制、立法、执法、司法,人力资源等软件方面还存在严重的缺陷.我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入世之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出负面性。我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行完善环境标志制度.环保标志,又被称为“绿色通行证”,是指依据有关环保标准、指标和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审查批准。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的特定标志。自德国于1978年首推蓝色天使环保标志认证制度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仿效,不但纷纷推出自己的环保标志认证体系,而且开始着力倾向于彼此协调标准,相互认可。我国已于 1994年5 月1日正式成立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为完善我国的环保标志体系,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形式作好准备。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可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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