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海龟案看GATT/WTO环保条款的缺陷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环保条款措辞的模糊性.
  这突出地体现在GATT/WTO 20条规定上存在众多不足之处。我以为其突出表现为:
  1、GATT20条的一般例外的适用和解释上,该条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前言部分,是总的要求;一部分是可以列为具体例外的事项。一项被裁定违反了其他实体性义务的措施,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部分的要求,才可以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上述海龟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体现于此。由于有关第20条的案件,以前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都是先审查争议措施是否属于第二部分列举的具体事项,如果不属于其中的某一具体事项,则很明显不能据该条获得义务例外;如果审查的结果是争议措施属于其中的某一具体事项,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该争议措施是否符合第一部分即前言的要求。本案中,专家组却认为先审查第一部分也同样适用。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分析和裁定中的缺陷几乎很自然地来自于专家组忽视进行这种分析所必须的步骤次序。对于第20条来说,首先要审查争议措施是否属于具体例外,然后再审查是否符合前言的要求。这一分析次序,不是随便颠倒的。可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适用GATT20条上,处于完全相反的状态,正是这种适用上的相异性,使得在本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得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决 。
  2.环境例外中几个主要概念的涵义模糊不清
  (1)“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 。从该条的序言中,我们不难发现缔约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达到环保的目的。必须满足条件:其一,实施的措施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其二,它们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禁止的措施并非需要完全排除歧视因素,只是禁止那些“武断”和“不合理”的措施。至于什么是“任意(arbitrary)?什么是无端(unjustifiable)?什么是同样条件下”(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第20条只是给出了这样一些宽泛模糊的条件,GATT时期的专家组也未进行更为精确、具体的界定。这就给某些贸易保护主义者的限制贸易自由流动的举措提供了可乘之机。海龟案中,美国根据1989年颁布修订的《濒危物种法》第609条所实施的对印巴等四国的海虾的进口数量限制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2)“必需”的理解 。所谓“必需”是指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不存在不违反总协定的“选择方法”,即除了该项措施之外,并没有符合GATT的其他措施可以采取;第二,即使在此情况下,该类措施应是与总协定其他条款不协调程度最低的那种措施。但是,我对GATT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第20条第2款中的“所必需者”所作的解释仍存在下列问题:什么是“合理获得的”?什么是“一致的”?什么是更少的不一致?一个特定目标能被合法追求的程度有多大?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讨论一种贸易保护的形式有多大的贸易限制作用,也就是说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对这一措施的作用进行评估,而从法学角度,在“相符”与“不相符”之间有甚为明显的区别,但很难想象“更多的不相符”和“更少的不相符”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