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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龟案看GATT/WTO环保条款的缺陷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从海龟案看GATT/WTO环保条款的缺陷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赵劲松


【关键词】海龟案 环保条款 缺陷 应对之策
【全文】
  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向WTO状告美国依据其国内《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中的609条款(Section 609)禁止从上述四国进口虾。美国的这一国内法为了保护濒危动物海龟,禁止从那些在捕捞海虾时不使用海龟隔离器(Turtle excluder devices, TEDs)的国家进口虾。印巴等四国宣称他们在捕捞海虾时已经使用了本国技术保护海龟,无法接受强制性购买和使用TEDs的做法,认为美国基于环境保护的国内政策目的所制定并实施的609条款实际是一种非关税性质的贸易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11条有关数量限制一般取消的规定及第13条关于禁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定。针对上述指控,美国则援助引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g)两款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重要依据。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本案审理期间,不少国际性动物及环保组织上书WTO,表明了支持美国的态度和立场。1998年4月6日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据第609节对虾和虾产品实施的进口禁止与GATT1994年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也不能据第20条得以豁免,美国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经审查作出终审报告,报告裁决:推翻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裁定;裁定美国措施尽管据第20条(g)款获得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因而不能据第20条而得以豁免。
  一、WTO环保条款的缺陷
  从各项协议中涉及环境问题的内容看,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没有对环境与贸易的协调关系达成一致的协议,从而使得GATT/WTO环保条款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存在着缺陷。如果从环境保护主义者的立场看,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没有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其原因是存在众多例外条款时,又加以种种限制,未能达到环保主义者国际贸易绿色化的要求。如果从自由贸易主义者的立场看,这些所谓的环境条款,设置了新的绿色贸易壁垒,使得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合法化。尤其在印,巴.马,泰等国诉美国保护海龟案中,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愈益明显。与以前的历次多边贸易回合相比,乌拉圭回合在注重环境保护问题上有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笔者认为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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