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这种以单边主义对抗多边机制,将一国利益高于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将给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现行国际法带来危害。从国际法社会基础论的角度看,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因而,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近年来,美国一系列的单边主义行为,必将破坏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也严重违反了现代国际法保障和平和发展的宗旨,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五十年来的现行国际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破坏,是对当代国际法的严重冲击和挑战。
同时,美国的这些行为也反映了现存国际法机制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国际法的强制执行、监督和制裁机制方面。尽管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现行国际法制定了一套强制执行、监督和制裁机制,但是,由于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一系列文字上的国际法机制碰到国际政治的现实,其执行效果便会大打折扣。例如,虽然联合国宪章所设立的集体安全制度有助于对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进行制裁,但是宪章所规定的“执行措施”若涉及大国利益,则很有可能在安理会遭到否决。
因此,我认为,完善现行国际法机制,建立有效合理的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法秩序,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进世界多极化的进程,逐渐形成数个力量均衡的大国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格局。因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依赖于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也就是说,国际法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会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近年来,美国之所以奉行单边主义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美国目前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没有任何一国能与之相抗衡。一旦力量均衡的大国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格局的凸现,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肯定会有所收敛,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
2.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恢复和加强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虽然,此次美英绕开联合国,单方面发动对伊拉克战争,是对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活动权威的一大打击,但这并不说明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在国际争端解决活动中毫无作用可言。否则,美英早就完全可以无视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何必等到现在才发动伊拉克战争呢?因此,当务之急是恢复和加强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在解决伊拉克问题上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活动中的作用,赋予其更多的权限。
3.完善国际制裁机制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因而,国际社会就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适用和执行法律.虽然国际社会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来创建统一或临时的司法机关,如国际联盟创建的国际常设法院、联合国创建的国际法院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但由于这些司法机关没有强制管辖权或临时性,而使得其实际运作效率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从事严重国际犯罪的国家或个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得到袒护,而国际社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惩罚.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进行了大规模的空袭,尽管南联盟政府到国际法院对北约19国提起了诉讼,但是到目前为止,案件仍旧毫无结果.力图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捕入狱,而发动战争的战争罪犯却逍遥法外.这也许是此次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而毫不惧怕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接受国际制裁的原因.目前,国际社会酝酿多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尽管美国并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人类应满怀信心,国际刑事法院能充分行使其管辖权和尽早树立其国际刑事司法的权威,使人类社会逐渐认识到严重国际不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而减少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等违反全人类的现象.当然, 国际刑事法院机制也存在许多不足,有待于国际社会去逐步完善国际制裁机制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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