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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伊 拉 克 战 争 的 国 际 法 反 思

  在联合国历史上,联合国安理会依宪章的第七章授权联合国会员国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而采取的武力行动,最为成功的例子是海湾战争。1990年1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形成了668号决议,授权联合国成员国与科威特政府合作,试图以武力的方式恢复科威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实施该项决议,美英等三十四国组成多国部队,于1991年1月17日采取军事行动,将伊拉克赶出科威特,恢复了科威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当时,无论是世界各国政府,还是世界各国学术界以及各国舆论界,对海湾战争的合法性问题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联合国安理会668号决议的授权。
  然而,此次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两国单方面军事行动的结果。联合国安理会并未就对伊拉克动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美国、英国和西班牙等国将对伊动武的新建议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其结果只能是遭到法国、俄罗斯、中国和德国等国的否决。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这就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显然,对伊动武问题属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没有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是不能获得通过的。因此,美英等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当然是非法的。
  不过,国际上有人主张2002年11月通过的安理会1441号决议中所谓的“严重后果”就包含了军事行动含义,不必再行决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即使对该决议条款的解释存有争议,解释权仍在安理会,同时也可以由安理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由国际法院做出咨询意见,也就是说,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由某一个国家说了算。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也是非法的。
  4.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二是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主要有对作战方法、武器的限制,对战时平民、战斗员、战俘和受难者的待遇和保护等。此次,伊拉克战争涉及的战争法主要是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1)对战俘的保护
  国际社会制定的有关对战俘的保护规则发端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会。
  1899年和1907年海牙章程第4条至第20条制定了关于战俘的法律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42个国家代表应瑞士政府的邀请,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以海牙章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战地武装部队病者、伤者待遇和战俘待遇两个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瑞士政府再次召集国际会议,对上述国际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与战争法规有关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其中第三公约为《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对现代战争,包括武装冲突中涉及战俘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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