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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伊 拉 克 战 争 的 国 际 法 反 思

  1970年10月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按照该宣言的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任何不同,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第三,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第四,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第五,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第六,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虽然《国际法原则宣言》作为联大的一项决议,只是具有建议性质,其本身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但它作为对《宪章》有关条款的解释而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该《宣言》既反映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意志,也符合批准《宪章》以来的各国实践。
  此外,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重申了上述原则。另外许多区域性国际文件,也确认了上述原则。例如《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和《亚洲会议最后公报》①等。当然,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实施和体现。
  伊拉克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一,于1945年加入联合国②,从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它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活动,享有的各项权利应该得到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尊重。因此,尊重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其内政应是国际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英美等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该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然而,美英却发动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侵占伊拉克的国土、屠杀伊拉克的人民、干涉伊拉克的内政,显然是对国际社会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邻土完整原则的破坏。同时,美国企图颠覆伊拉克萨达姆政府,按照美国的标准重新建立一个亲美的伊拉克政府。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府和制度,只能由该国人民来决定。如果听任美国的做法继续发展,那么将给21世纪的世界格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传统以及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差异,在国际关系中发生这样那样的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国际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国际争端,不论是政治、经济的还是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均有可能发展成为武装冲突,甚至国际战争。在国际战争或冲突的历史发展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并开始自觉使用和平方法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的海牙和平会议缔结的《国际纷争解决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对国家通过战争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加以限制。本公约明确规定:“为在国际关系上尽量免除诉诸武力起见,缔约各国都愿尽力于国际纷争之和平解决。”“遇有重大之意见冲突或纷争事件,当于未用兵之前,缔约各国应酌度情形,请友邦一国或数国斡旋或调停。” 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也重申了上述规定。可见,虽然这项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但它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战争的使用,并且提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因此,一般来说,上诉国际公约被视为最早提出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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