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伊拉克战争的国际法评析
一般来讲,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或国际组织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①.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必需遵守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否则必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国际制裁.可见,国际法的作用在于实现主体之间无武力威胁的和平共处.尽管国际法会受到国际政治时隐时现的局限,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软法性.然而,从国际法的发展史来看,国际法在减少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国家间的信任和合作,促使国际交往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国际生活民主化和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战争作为一种人类现象,早已存在.自从有了战争,也就有了人类追求和平的努力.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时刻启迪着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教育人类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意识自己和解放自己.多少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在国际法上形成了一系列与战争和和平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国际争端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组织法和武装冲突法等.此次,美英等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之所以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严重破坏,从而具有非法性.我以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尊重一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②。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力和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是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任意侵犯,动辄以兵戎相见,那么国际关系就要混乱紧张,国际法原则也就无法存在。
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侵犯一国领土的任何部分,不仅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也是对他国国家人格的侵犯。根据国际法,侵犯一国领土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无论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对别国领土进行侵犯,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一国未得他国允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领土。
不干涉他国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内的一切内外事务。一般来讲,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根据协议而产生相应的国际义务的那些事项外,各国可以根据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间不得干涉③。
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众多国际法律文件都重申了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庄严宣布“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1条确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第2条第1款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2条第7款规定 “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在起草和制订《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按照旧金山会议第一专门委员会的起草报告,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各项要素:(1)各会员国在法律上是平等的;(2)各会员国享有完整主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3)各会员国的法律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4)根据国际法,各会员国应当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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