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按道理,投票本身就是一种表达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方法。什么是多数,什么是少数,票数是最客观无争议的标准。如果把投票用到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那就是预选。
我国1979年、1982年《选举法》都曾明文规定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可以进行预选。但是,1986年修订选举法的时候却取消了。取消的原因,据来自全国人大的研究人员陈斯喜介绍是这样的:“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1979年选举法规定是采取‘预选’的办法。但当时没有规定预选后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实践中,许多地方实行了差额预选,等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为了保证实行差额选举,取消了预选的规定。但取消预选后,一些地方确定正是候选人非常随意,有的没能真正按照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因此,1995年再次修改选举时,又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规定,并明确预选后仍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但对直接选举,考虑到投票比较困难,没有恢复预选,……”7
现在看来,1986年修改选举法为了实行差额选举而取消预选的规定完全是一个失误,因为差额预选和差额选举可以同时存在,为了保证差额选举,直接规定正是选举也要差额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以牺牲预选程序为代价。目前,只有北京、河北、宁夏、广东、海南五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在直接选举中保留了预选。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时候,“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之所以规定在“酝酿”之外,“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反复酝酿都能把候选人数裁减到应选名额的2倍以内,尤其是在由几个势均力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选区更是这样。比如在1998年北京市县区人大选举中,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下的三家店选区,下辖社会单位26个,居委会9个,登记选民3891人,应选代表2人,正式候选人最多应为4人,但由于提名候选人人数太多,经过选民小组三上三下酝酿后仍然有6名候选人,超出2人,且无法继续协商。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预选了。龙泉镇选举分会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在1998年11月30日,也就是门头沟区协商正式候选人的最后一天,举行了一次由全体选民参加的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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