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步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出人大代表显然是不现实的,10个人里选一个,很容易出现选票分散的情况,导致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足。为了保证每一位人大代表都有较大代表性,《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也就是说,当选人大代表,起码要获得选区25%的选票。为了使选票集中,就必须缩小初步候选人名单,从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人数,《选举法》规定,“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即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法定差额率是33%-100%。差额率太低就不是差额选举了,太高,则容易出选票数分散,导致当选代表代表性不足。
在北京市要满足这个法律要求,就必须把候选人数从应选代表人数(4403)的10倍左右,压缩到2倍以内。实际中压缩的比例更大。1998年选举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是6,048人,2003年这次是6,748人,差额率分别是37%和53%,都没有到100%。4
《选举法》对这个压缩过程是这样规定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这里的规定很有直接民主的味道,但却根本没有考虑到操作性。比如什么叫“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推荐候选人的时候并不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而是选民自由组合联名;联名推荐的选民可能对自己推荐的候选人有了解,但在小组内有什么渠道了解到所有联名推荐人的推荐理由?如果某候选人的联名推荐者都在一个选民小组内,联名推荐的时候肯定已经酝酿、讨论、协商过了,这时候再来一遍有什么意义?如果一个选民小组里选民各有各的人选,协商不成、互不相让时怎么办?或者各个选民小组各有各的人选,小组与小组之间如何协商?如果这个小组里的某些选民支持别的小组的人选怎么办?其实这个按选民小组酝酿的办法,对这样一种候选人是最不利的,比如一个候选人在所有的选民小组里都有一些支持者,但在每个小组都是少数,这样虽然支持他的总人数加起来很多,却因为分散在各个小组里,分组酝酿的结果多半是他在每一个选民小组都被酝酿掉。
实践中,这个酝酿过程也很少如选举法希望的那样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进行。有的选区会按照第一轮联名推荐人数的多寡从多到少确定一个名单,人数大约是应选人数的三四倍,然后再发到各选民小组,让选民在这个名单里选择,再根据同意人数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但这种作法只是习惯作法,选举法和实施细则未载,选举委员会事先也不公布,选民联名推荐的时候未必知道。这次选举中一些自荐候选人就是这样,按照选举法找了10个选民联名推荐就上报了,结果选举委员会对联名推荐人数不足100的根本就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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