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62,017 15.83 17.76 2.29 36.79 20.32 0.72 6.29
县 579,830 9.83 37.28 0.91 35.01 12.68 0.19 4.1
直接选举 乡(1996) 2,451,808 4.06 71.49 20.12 0.11 4.22
乡(1999) 2,423,374 3.66 71.50 20.32 0.10 4.42
资料来源: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页366。
二、四分之一条款不利于人民政府的权威
我国《
宪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分之一条款违反了这一基本宪政原则,对此没有任何疑义。倘若据此提起对《选举法》的违宪审查,没有任何问题。
但人们经常忽视的一点是,四分之一条款不但对8亿农民不利,也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权威不利。我国是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
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的权力来自各地方人民的授权,全国人大的权力来自全国人民的授权。但四分之一条款却使得我国13亿人民只有6亿5千万个授权,其中4亿5千万来自4亿5千万城镇人口,2亿来自8亿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属于13亿人民,13亿人民却只有6亿5千万个的授权。四分之一条款“克扣”了13亿人民权力的一半权力,而克扣人民权力,就是克扣人民政府的权力。13亿人民的授权大,还是6亿5千万人的授权大?建立在6亿5千万个授权基础上的全国人大的权力大,还是建立在13亿个授权基础上的全国人大权力大?
四分之一条款还造成这样的局面,即人大是从少数而不是多数人民那里取得授权。拿全国人大的授权基础来说,8亿农民是人口的多数,但却只有2亿个授权指标,城镇人口虽然比农村人口少,但在授权指标上却比农村人口多。全国人大由此虽然更多地代表了城市,但却更少地代表了人民。从多数人民那里取得授权,本来是人民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人民政府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城市或者乡村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