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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WEEZY v. NEW HAMPSHIRE, 354 U.S. 234 (1957)一案中,借南非的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表明了他们对学术自由的看法:“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of a university -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学术自由不光是教授的个人权利,而应该是大学运作的原则。但是,至少在谁可以入学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加入了干预者的行列——比如公立大学在入学问题上优待黑人和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大学的历史上,为了学术自由、大学独立而寻找各种庇护者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的独立也受到质疑的民主社会中,法律的庇护也并不总是那么可靠。要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最后还得是大学自己。
  和中国一样,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观念也来自19世纪初洪堡的大学理念,这种理念首先体现在1808年威廉三世创办的柏林大学:大学的存在是为了探究真理本身,而不是为了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大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大学教育也不是由教师向学生灌输已有的整理好的知识,而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Bildung durch Wissenschaft)。师生关系不再是教师先进行探究,然后将探究的结果告诉学生,而是师生一起探究,或者是教师带领下的探究;研究和教学不再是处于两个阶段,而是处于同一个过程;研究性大学,简单说也就是教育、学习与研究的一体化。学术共同体不光存在于作为学者的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也结成学术共同体。裁决争议的最高权威不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真理本身。
  在战后的美国,研究性大学学术自由的基础――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师生学术共同体,经受住了19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迫害,但却在1960年代激烈的思想文化冲突中面临破裂的危险。1969年,激进的黑人学生在与康奈尔大学的对抗中使用了枪支。黑人学生达不到学校的学术要求或不遵守校纪可不可以被开除?几个星期前,教师会议刚刚否决了黑人学生的要求,但在枪口的威胁下,全体教员又以压倒多数票表决赞成对这些要求让步。当时在康奈尔任教的艾兰•布鲁姆可以忍受学生的激进,但却不能忍受教授的怯懦,他在《闭塞的美国心智》一书中写道:“有少数学生发现嘴上大谈学术自由的高傲的老师,只要受到轻轻的压力,就会变成会跳舞的狗熊”。“这些学生发现,老师们并不真的相信思想自由是好的、有用的,他们认为这—切可能只是用来保护我们‘制度’中的诸多非正义的一种意识形态,给他们施加一些压力,他们对企图改变这个意识形态的暴烈行为的反应就有可能软化。”在布鲁姆看来,教授的怯懦实际上告诉学生:世界上本无真理这回事,所以也就不必捍卫真理;教授的行为等于印证了一些黑人学生的指控:学校以学术或纪律理由开除黑人学生,只不过是以学术自由的幌子要掩盖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压迫。如果所有号称的真理被证明不过是意识形态,那么那种号召师生一致去追求真理的理念便成为可笑的欺骗。如果是这样的话,大学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也许许多教授能够经受来自权力或金钱拥有者对学术自由的威胁,但如果同样的威胁来自一无所有的学生或群众,他们便不知如何是好。布鲁姆在这本书中详细分析了民主社会中高等教育危机的表现和思想根源。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布鲁姆对美国高等教育失败的估计(布鲁姆《闭塞的美国心智》的副标题是“高等教育如何导致了民主的失败,如何导致今日大学生心灵的枯竭”)。Henry Rosovsky在1973至1984年间曾担任哈佛文理学院院长一职,1991年,他出版了给大学中的三种人——学生、教授和管理者写的手册:《大学:所有者手册》(中译本名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对美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的发展作了乐观得多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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