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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任期为何延长

  然而,这种任期意识只限于人大,而不包括人大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的官员。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调查就显示:黑龙江“乡长能任满3年的不到一半。四川省井研县有35个乡(镇)人民政府,1984年3月由乡(镇)人代会选出乡(镇)长35人,副乡(镇)长57人,仅仅—年多的时间,正副乡(镇)长变动累计39名,占正、副乡(镇)长总数约43.7%。” 原因是“组织部门随意调动干部,使一些干部不能达到法定任期,产生干部行为短期化的现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丛(第一辑)》,页206)
  乡镇长实际任期达不到法定任期的根源,在于“党管干部”的体制。党管干部是“委任制”——上级任免下级。“这样,地方人大选举过程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对上级提名的党委组织部审查结果的认可过程。”(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页336) 组织部门派来的干部组织部门当然可以调走,不管其任期是否完成。这就使得在人大任期制已经稳定下来的时候,人大选举产生的干部的任期却无法稳定。
  上下级人大任期不一致加剧了这一点。比如,从1993年开始,区县人大任期为5年,乡镇人大任期3年,这样,到1996年的时候,乡镇人大换届,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也换届;但到1998年上级人大和政府换届以后,新组成的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非常有动力调整乡镇领导班子,因为那是上一届领导确定的,哪怕这时乡镇一级法定任期尚差一年才能届满;再过一年,1999年,又到乡镇人大政府法定换届时间,这时候,上级组织部门又可能委任新的人选。
  党管干部的背后是政党政治的实际。在我国,人大产生的官员任期不稳定的根源,在于人大选举这个宪政形式,和党管干部这个政党政治的实质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人大任期向上看齐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宪政周期迁就政党政治周期的过程。这个过程,直到2004年把从中央到地方所有人大和一府两院的任期都统一调整到5年,才告一段落,如果从1982年算起,这个宪政变迁共化了22年的时间。为什么是5年?5年正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任期。1978年11届3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全会的任期稳定下来,中央全会总是比全国人大提前一年开始,也提前一年结束,正好为全国人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提前做出准备。中共12届(1982-1987)、13届(1987-1992)、14届(1992-1997)、15届(1997-2002)、16届(2002-2007)中央全会,对应的正是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任期稳定、会期稳定的背后,是中央全会任期稳定、会期稳定。
  现代政治的实质是民主政治,也是政党政治。只有稳定的政党政治,才可能有稳定的宪政。政党政治的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而选举政治的原则则是“代表服从选民”。现代政治成功的关键,是这两个原则能够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过程结合起来,而不是用一个去反对另一个。用政党政治代替选举政治是专制,而排斥政党政治的选举政治则只能带来政治动荡。显然,正确的途径在于政党成为选举政党,通过动员全党参与选举这一“代表服从选民”的途径,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理念。这样看来,把任期调整得上下一致,可以说为政党政治与大众民主的对接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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