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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任期为何延长

  1993年修宪规定,全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
  2004年修宪,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都是五年。
  
  可以看出,到2004年,各级人大的法定任期,比1954年时都延长了。但越是上级人大延长越早。全国人大的法定任期自1975年由四年变为五年,省、直辖市人大的任期分别由4年、2年同时变为5年,实际上和全国人大看齐。1982年,设区的市即地级市一级人大的任期向上看齐,变为5年。11年之后,1993年修宪,区县人大任期向上看齐,变为5年。再过11年,2004年,乡镇人大任期向上看齐,变为5年。
  由于1979年《选举法》已经把直接选举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区县一级,82宪法似乎确定的是这样的局面,这就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任期3年,间接选举的人大任期5年。
  1993年修宪,打破了这个局面。区县人大任期向上看齐,变为5年。这似乎也可以由选举法得到解释:区县人大本身虽然是直接选举产生,但由于它要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如果任期不向上看齐,就会出现本届区县人大任期已满,但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还有两年才能届满,导致新一届区县人大与上级人大之间没有授权关系的情况。
  如果以这个思路来理解2004年延长乡镇人大任期,似乎并不成立,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之间任期完全可以互相独立,乡镇人大由直接选举产生,不负责产生县级人大,为什么它的任期也要改为5年一届呢?
 
  二
  众所周知,稳定任期对稳定的政府至关重要。54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任期为4年,75宪法改为5年,第一至五届全国人大的实际任期和法定任期都不吻合。一至三届人大的法定任期都是4年,但实际任期却分别是4年7个月、5年8个月和10年。四至五届人大法定任期都是5年,但实际任期分别是3年1个月、5年3个月。其中最长的是三届人大(1964-1975),最短的是四届人大(1975-1978)。从六届人大(1983-1988)开始,七届人大(1988-1993)、八届人大(1993-1998)、九届人大(1998-2003)的实际任期都和法定任期吻合。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人大、政府和人民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任期意识。而稳定的任期意识对民主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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