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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任期为何延长

乡镇人大任期为何延长


赵晓力


【全文】
  2004年修宪,比前三次修宪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意识形态色彩的内容之外,还有几条涉及具体制度。不过,这几条虽然不甚引人注目,却可能预示着我国宪政的未来发展,有必要提出来讨论。
  比如,此次修宪延长了乡镇人大任期,统一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此前,1993年修改过的宪法98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于乡镇长由乡镇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则此次修宪也意味着乡镇长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王兆国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此做了解释:“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样,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细细品味,乡镇人大和乡镇长任期变化,在修宪者看来,主要还不是“延长”,而是“一致。”即各级人大任期一致。也就是说,任期延长只是手段,任期一致才是目的。所以,这次修宪在乡镇政权任期问题上,采取的是“向上看齐”的做法。
  纵观建国后人大和政府任期的变化,人大的法定任期一直在逐渐延长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省人大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两年。
  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省、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两年。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省、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两年。
  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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