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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解读《选举法》修改

  不过,最终通过的新选举法最终还是采取了绝对数方式,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胡康生解释,选举结束后,选民人数会发生变化,如果要罢免代表,联名人数是否达到原来所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难以把握,而采用绝对数的办法则一目了然。最终通过的方案实际上只提高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门槛,但比草案中曾设的门槛还是大大降低。
  
  四、防止贿选最有效的办法是落实秘密投票
  此次选举法修改还加大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在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外,又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并特别明确了贿选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以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秘密投票就可以防止贿选者监督投票者。这方面,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比如设立秘密写票间,所有的投票者无一例外地进秘密写票间——否则,贿选者马上便能断定,进秘密写票间的人就是准备“阳奉阴违”的人。由此可见,严刑峻法未必是防止贿选的最有效手段,而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一点一滴地培育选民和代表良好的民主习惯和对待选举的耐心,才是长久之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下一次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6-07年,下一次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是2007-08年,此次修改《选举法》只要在2006年选举前完成即可,本来不必赶时间。我国人大选举制度面临的问题,绝不止草案中提到的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包括废除“四分之一条款”、扩大直选层次、探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衔接点等一系列课题,这些都需要从长计议。实际上广东等地方人大完善选举制度的许多意见还没有纳入目前这个修改草案。不过在这方面,《选举法》已经充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地方人大用足这一条款,“让一部分地区先民主起来”的提议,也不是不可能实现。
  2004.10
  
  
  
【注释】  (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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