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

  我国学界对该案案情的翻译有一些错误。本案中原告约定作为被告的courier,有送信人、信使和旅行从仆的意思,不少人误认为霍彻斯特是要去做送信人,实际是约定随同被告旅行。)该判例中最主要的法律观点是:在被告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应当有权立刻终止合同从而消灭自己剩余的债务,并起诉请求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权利;原告不必等待被告的履行期到来。当然,原告也可以不立刻起诉,而是等待被告履行期的到来。
  在这个判例中,法院并没有提到“anticipatory breach”这个概念,甚至没有提到anticipatory这一单词的任何其他形式。但是,期前违约规则的基本内容已经建立。
  Frost v.Knight(注:(1872)L.R.7 Ex.111.该案中,一个女仆和主人的儿子恋爱了,两个人想结婚,但是知道男方的父亲根本不会同意。所以他们约定,等到男方的父亲去世后就结婚。可是后来男方后悔了,于是告诉这个女子,自己将不会娶她。这个案件的事实本身现在已经不适用合同法了,但是它所阐述的法律原则仍然有效。See M.P.Furmston,Cheshire,Fifoot and Furmston''s Law of Contract,13th ed.,London:Butterworth,1996,p.550,note 16.)是期前违约制度发展历史上可能重要性仅次于霍彻斯特案件的奠基性判例,受到普遍的重视。以“anticipatory”为期前违约规则命名,似乎可以追溯到该判例:判例中提到了“anticipation”。
  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一个结果,因将来的不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在诉讼中成为实质上所关涉的问题:终将发生的不履行因为被预见(by anticipation),就被作为了诉因,并且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基于此而请求和计算,尽管履行期可能还很遥远。(注:Frost v.Knight判例。)
  最早对anticipatory breach在当前通行的意义上使用的判例可能是Johnston v.Milling。(注:16 Q.B.D.460(C.A.1886).判决中用了这样一些表达:“一方的表示构成了履行拒绝或者等同于履行拒绝,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一个可预见其发生的违约行为”(第466页):“我以为,这是关于期前违约的法律所承认的惟一规则”(第467页);“关于期前违约的法律规则”(第468页)等。)
  在英国判例Universal Cargo Carriers Corporation v.Citati(注:[1957]2 Q.B.401.)中,法院对anticipate一词使用非常频繁,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意思:
  这两种期前违约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受害人被允许预见(anticipate)不可避免的违约的发生。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并构成履行拒绝,则在法律上违约成为不可避免;如果一方使得自己丧失履行能力,则违约在事实上成为不可避免,或者从可行性上来说不可避免,因为法律并不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并且不考虑微小的可能性(barepossibility)。所以期前违约仅仅意味着在实际违约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便构成违约。由于这个规则的原因是当事人被允许预见不可避免的事由并且没有义务在其发生之前等待,则必然的推论是,他所预见(anticipate)的违约在性质上与如果他等待的话将要实际发生的违约的性质相同。
  通过这些判例我们可以看出,anticipatory breach的字面意思是“可以预见其发生的违约行为”。
  在其他判例中,尤其是在美国的判例中,anticipatory还有其他的意思。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著名判例1874年的Daniels v.Newton(注:1874 WL 6241(Mass.).)中有一段话:“Actual injury and not anticipated injury is the ground of legal recovery”,意思是,法律上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实际的损害而非“预见的损害”(或者说“将来的损害”)。在19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Roehm v.Horst(注:178 U.S.1,20 S.Ct.780.)案件中,法官在总结霍彻斯特案件里Lord Campbell的判决时,使用了“anticipatory act”一词,他说,Lord Campbell指出,普通法上有很多的判例是一个anticipatory act,比如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能的行为,或者使得自己不能履行的行为,会构成违约并使得(债权人)立刻发生诉权。然后他判决:一个积极的、无条件的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应当被认为属于与这些anticipatory acts同类的行为。从上下文看,法官的意思是“在履行期届满前的行为”。
  一些判例对anticipatory breach的命名提出了质疑。在英国判例Bradley v.H.Newsom,Sons & Co.(注:[1919]A.C.16 at 53.)中法官说,(期前违约行为)是对有约束力的约定的一个现实的违反,而非对于将来应为的行为可以预见的违反。另一个英国判例The Mihalis Angelos(注:[1971]1 Q.B.164 at 196.)中,法官丹宁勋爵也说,“anticipatory breach”这个词是误导性的。诉因并非将来的违约,而是拒绝履行表示本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