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无论对立法技术的内涵和外延怎样界定,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的语言表述技术,在上述各类别的立法技术中都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特别重要的立法技术。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的语言表述技术,主要就是法案起草技术。我以为,其内容至少包括:
  第一,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主要包括:(1)总则设计;(2)分则设计;(3)附则设计。
  第二,法的基本品格设定技术。主要包括:(4)法的原则设定;(5)法的精神设定。
  第三,法的名称构造技术。主要包括:(6)宪法、法律名称构造;(7)法规名称构造;(8)一般法名称构造;(9)特别法名称构造。
  第四,法的规范构造技术。主要包括:(10)法的规范的一般构造技术;(11)授权性规范构造;(12)命令性规范构造;(13)禁止性规范构造;(14)义务性规范构造;(15)确定性规范构造;(16)委任性规范构造;(17)准用性规范构造;(18)强行性规范构造;(19)任意性规范构造;(20)奖励性规范构造;(21)处罚性规范构造;(22)法则构造;(23)但书构造;(24)政策条款构造;(25)特别条款构造;(26)过渡条款构造。
  第五,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主要包括:(27)立法主体的表现;(28)立法时间的表现;(29)效力等级的表现;(30)时间效力的表现;(31)空间效力的表现;(32)对人的效力的表现。
  第六,具体结构技术。主要包括:(33)目录编置;(34)标题设定;(35)序言(前言)写作;(36)卷的设置;(37)编的设置;(38)--(44)章、节、条、款、项、目和段落的设置;(45)--(48)附录、附件、附表和附图的设置。
  第七,立法语言技术。主要包括:(49)立法语言的一般使用技术;(50)立法文体运用;(51)立法词汇运用;(52)立法用语运用;(53)立法语态运用;(54)直接陈述;(55)间接陈述;(56)--(58)括号、标点、数字的运用;(59)--(60)数量、质量的表现;(61)--(64)人、物、事、行为的表述;(65)专门术语的定义;(66)有关名词的界定。
  第八,有关常用字、词的使用技术。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字词的运用:(67)“可以”;(68)“有权”;(69)“应当”;(70)“必须”;(71)“如果”;(72)“和”;(73)“或”(“或者”);(74)“等”;(75)“其他”;(76)--(82)“前述”、“上述”、“下述”、“上列”、“下列”、“以上”、“以内”。(83)“所称;(84)--(85)“特”、“特指”;(86)--(89)“任何”、“所有”、“全部”、“每个”;(90)“视为”;(91)--(93)“少于”、“至少”、“最少”;(94)--(96)“多于”、“至多”、“最多”;(97)--(98)“超过”、“不超过”;(99)“将”;(100)“依照”;(101)“尽管”;(102)“已有”;(103)“当时”;(104)--(107)“早于”、“不早于”、“迟于”、“不迟于”;(108)“立即”;(109)“从属”;(110)“尽快”;(111)“同时”;(112)“者”;(113)“的”;(114)-(115)“机关”、“机构”;(116)-(117)“部门”、“单位”;(118)“组织”;(119)“团体”;(120)“个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