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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界说立法技术,有必要对立法技术与立法方略加以比较。立法技术的运用者,不限于立法权享有者,没有立法权者也可以是运用立法技术的主体,并且在更多的情况下,具体运用立法技术者,是具体的立法工作者而非立法权享有者。立法方略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各种方法和谋略的总称。立法方略的运用者,主要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的决策者和具体进行或参与立法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也包括没有参与立法活动但希图对立法产生影响者。立法技术和立法方略的适用范围都包括整个立法活动过程,但作为立法活动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立法技术,比立法方略的适用范围更广些。
  立法技术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不容忽视。在我看来,不仅一国的立法学或立法研究主要应由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一国的立法事业(尤其是现代立法事业)也应由这三要素构成。在人们习惯于更多地注意立法制度和立法原理这两个要素的情形下,立法技术的地位更应受到重视。然而在中国立法实践中,无论是立法主体、立法决策者、立法工作的具体实行者,迄今所重视的,主要就是一个时期应立哪些法,这些法应解决哪些问题。至于如何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手段,使所要立的法成为技术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法,则考虑甚少,甚至不去考虑。这种状况是应改变的。
  立法技术的功能和作用集中表现在:它对于使立法臻于较高的水平,使立法更为科学,使立法能正确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准确、有效、科学地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有重大的意义。具体说,我以为:
  首先,在立法准备阶段,重视和运用立法技术,有助于正确地认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握好立法时机,适时而正确地作出立法决策或领会立法决策,科学而有成效地做好立法预测、规划和法案准备,正确地把握和运用各有关立法基本原则,协调好各立法项目的关系,协调好所立之法与现行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立法与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各相关立法主体的关系,科学地选择法的形式、安排法的结构、组织法的语言,正确而有效地体现立法决策意图和立法目的。
  其次,在正式立法阶段亦即将法案提交立法主体审议、表决、争取通过和公布阶段,重视和运用立法技术,有助于有的放矢、高屋建瓴地对法案加以说明,弄清各相关方面对法案的看法和态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疏导工作,恰当地坚持原则和适当地作出妥协、让步,化解激烈的争论或矛盾,吸收各方面有益的意见,使法案获得尽可能多的人的理解、支持,争取使法案便于获得通过而成为法律或法规,并为该法日后得以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再次,在立法完善阶段,重视和运用立法技术,有助于及时地发现所立之法的缺点,注意立法信息反馈,适时地对所立之法进行修改、补充以至废止的工作并为制定有关新法准备条件,科学地进行法的整理、汇编和编纂工作,恰当地对所立之法进行解释使其日臻完善,亦使整个法的体系按照社会和立法规律发展。
  立法技术可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区分。宏观立法技术即立法的一般方法,包括从实际出发与加强理论指导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时变动相结合、总结与借鉴相结合等方法。中观立法技术即比之宏观立法技术要具体一些的立法技术,诸如如何选择立法时机,如何安排立法的轻重缓急、处理立法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查研究、作出立法决策,如何推动和促成法案的通过,如何排除立法活动过程中的种种阻力,等等。微观立法技术即立法过程中具体的操作技巧和方法,特别是营造法的结构、表述法的语言的技巧和方法。
  立法技术亦可以有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纵向立法技术即把立法看作一个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各个阶段上,在各个阶段的具体步骤上所遵循的方法和技巧。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技术,如立法预测、规划技术,立法创议、决策技术,组织法案起草技术等。(2)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技术,如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方面的技术。(3)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技术,如立法解释技术,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技术,法的整理、汇编和编纂技术,立法信息反馈技术等。横向立法技术即从平面的角度观察立法所遵循的方法和技术。内容主要包括:(1)立法的一般方法,如前述宏观立法技术所包括的立法技术。(2)法的体系构造技术。(3)法的形式设定技术。(4)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的语言表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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