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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第一,我主张立法学体系由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是指整个立法学应以这三要素为基本内容,它主要表现为关于立法总论性著述一般应包括这三要素,而不是说所有立法学著述都要包括这三要素。各种立法学著述都可以有自己的完整体系,但这个体系中未必都要包括这三要素。
  第二,我以为立法总论性著作一般应当包括这三要素,不是说只有立法总论性著述可以而其他立法学著述不能或一概不宜包括这三要素。立法原理专著、立法制度专著、立法技术专著,都可以甚或需要论及另两个要素。只是立法总论性著述,其体系应由这三要素构成;而分别专论立法原理、制度、技术的著述,其体系中除主要包括所论专题外,也可以包括另两个要素。一本名为立法原理的专著,平分秋色地把立法制度、技术两方面内容同立法原理方面的内容都当作自己的研究主题,它就文不切题;但它为着深入研究立法原理,也适当研究与立法原理关联颇紧的制度和技术问题,则完全可以,对规模大的立法原理专著来说还有必要。一本名为立法制度或立法技术的著作亦如此。
  第三,我提出整个立法学体系应由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并不是说立法学体系只能以单一的模式出现。立法原理、制度、技术这三要素构成立法学体系,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立法学体系至少可以有三种表现形式:带有立法哲学特色的、从横的角度研究问题的偏重理论的立法学体系;把立法作为一个运作过程、系统工程看待的、从纵向角度研究问题的偏重应用的立法学体系;理论与应用无所偏向的纵横结合的立法学体系。只是三种体系中都要包括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立法学体系是立法学内容的宏观框架,框架中三要素各自应有哪些内容,既未必需要设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模式,也不是不需要有大致的确定性。如果各种总论性的立法学著述,都遵循一个既定的整齐划一的模式,来研究、安排各项具体内容,则立法学研究恐难有生生不已的活力。反之,如果各种总论性立法学著述,都忽视立法学研究对象内在规定了的体系上的大致的确定性,来研究、安排各项具体内容,则立法学研究恐难有科学性可言。而要把握这大致的确定性,不能不研究这个体系中的三要素的本身的问题。
  二、关于立法原理
  立法原理这一范畴,我国学术界迄今无专门研究。我以为,一定的立法原理是一定的立法和立法学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它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是立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原理既是一定的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又是这种实践的指南。立法研究如若不产生立法原理,整个的研究成果就成了资料堆积或组合,立法学就成了立法资料学或立法实际状况描摹学。
  有一种说法认为,西方国家比较重视立法技术的研究,东方国家包括我国比较重视立法理论的研究。这是不准确的。事实是,西方学者固然重视立法技术研究,但他们同时也重视立法理论研究,并且他们的立法技术研究本身也包含大量立法理论成果。西方学者中不乏每每指责中国的法学著述缺乏理论者,他们把中国的法学著述包括立法学著述视为法律注释或法学资料集纂,而认为他们的著述才包含大量理论。这种看法虽不尽妥当,但足以表明:西方国家不重视而只有我们才重视立法理论研究的说法,是不明了西方实际情况的表现。
  立法原理的表现形式至少有:(1)专门的立法原理或立法学原理著述。(2)总论性或综合性立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3)关于立法制度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4)关于立法技术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5)关于立法思想的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6)其他立法学著述或法学著述中阐述的立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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