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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评析

  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采用“市场结构” 的理论来解释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这种理论,企业在相关市场上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分额,这个事实本身可以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内部拥有70%的市场份额,那么就认为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强烈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需要提供其他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而拥有30%-40%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存在其他强有力的旁证。市场份额少于30%的企业不被认为剧由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以下因素也常常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辅助因素:(1)涉案企业与其竞争者市场力量的比较;(2)是否存在能够影响涉案企业行为的潜在竞争者 ;(3)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4)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涉案企业是否拥有相当的技术优势。总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相关因素总体评价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在欧共体的司法实践中,市场份额在确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当市场份额大于70%或者小于30%的时候,对于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计算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首先就要确定相关市场的规模。在欧共体法院的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确定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确定相关产品市场(relevant product market),一是确定相关地域市场(relevant geography market)。通过相关产品市场确定产品种类,通过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产品数量,由此判断市场总量,从而确定涉案企业的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为了提高在确定相关市场过程的透明度,欧共体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欧共体竞争法中相关市场定义的通知》 。
  (三) 相关市场
  1. 相关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是指依据涉案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用途,消费者认为可以与该产品进行互换(intechangable)或者替代(subsititutable)的所有产品。 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以确定竞争者是否有能力阻止涉案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可以衡量涉案企业是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因素有:相关产品的性能和使用目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喜好。
  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初,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涉案当事企业所提供的信息,预先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大致范围。然后在这些预先确定的产品之中在具体确定相关产品市场。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会最终被简化为确定某几种产品是否属于替代产品的。一般情况下,在最后阶段欧共体委员会所分析的往往是某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在确定某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可替代产品的衡量中,欧共体委员会要寻找最近一段时间涉案产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待认定的替代产品需求变化的情况。如果这两种产品的价格变化的方向和程度是相同的或者平行的,那么就说明他们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价格变化的相同或者平行是指在两种产品的最初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它们后来逐步趋同,这种现象说明,消费者越来越将这两种产品视为替代产品,从而可以随意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最后导致它们在价格上趋向一致。” 对此,欧共体会进行需求价格弹性和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方面的测试。 测试的标准主要是SSNIP标准,即一个数额不大的但有意义的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标准。另外,消费者的喜好以及当产品价格发生变化的时候购买一种产品转而购买另一种产品所存在的障碍和成本也属于欧共体司法实践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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