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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以上对罪过的心理内容是否由知与情意组成进行了宏观的讨论,也是第一层面的讨论;但知与情意又是如何组合成各种程度不同的罪过呢,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即第二层面的微观分析。
  三 对罪过进行 “知”和“情意”的二维考察
  既然罪过由知和情意组成,就可以借助知和情意进行深入分析,用“知”与“情意”作为两根纵轴(知轴与情意轴)。知轴包含不知、认识可能、认识必然;情意轴包含意志(从回避到追求)和情绪(从悔恨到愉悦),而知轴与情意轴又有先后顺序,“知轴”之前还有先前的情意因素,于是在横向上存在着的时序关系。这样就构成了一个既有纵向范围又有横向时序的结构,然后将罪过放到这个结构中予以考察。我国罪过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又有认识可能的直接故意与认识必然的直接故意;过失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些罪过形式可以通过下图予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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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知轴(认识因素)而言,除了不知就是知,所以不知就是起点,意味着“零”的起始状态。对于情意因素,情绪存在着快乐与痛苦,具有两极性; 与此类似,意志既具有发动行为(追求)的功能也具有制止行为(回避)的功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情意”只具有程度与方向的差异,不存在某种“零”的起始状态,而只存在中间状态。那么,知与情意在法律的评价上哪个更重要呢?
  首先,在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其实是一个始点,只要至少达到认识的可能程度即可。然后在这个认识的基点上,才能产生追求及可能因追求成功所带来的愉悦,才能产生对行为结果的放任及漠然,显然追求与放任更多地体现出对法益的侵害可能性,愉悦与漠然更多地反映了对法秩序的不尊重。所以情意因素应更多地承载法律的谴责与否定评价,康德的道义报应与黑戈尔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说明此问题。
  其次,在犯罪过失中,许多学者认为过失可以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分析,但过失是一种无心理内容的罪过, 或主张在过失心理中,并不是一个是否存在故意的心理中的那种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故意与过失的意志因素除了强度与方向不同外,无其他差异。犯罪过失的情意因素不仅存在而且复杂。首先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方面,自信的过失是以一定的预知为前提的,而且已经预见可能发生某种结果,但在评价结果发生的概率与自身的防御水平时,出现了判断上的错误,之所以发生这种评价的错误是因为过于自信,即情绪上对自己的偏爱与意志上的坚持和控制不够所至,这就是刑法要自信过失承载责任的心理前提;另一方面,随着行为向结果的进一步逼近,当行为人能明白自身预防能力不够时,即表现出避免的意志倾向,与焦急、后悔的情绪表现,也正是由于这种情意因素的存在,才反映出行为人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和与法秩序对抗的不彻底性,于是获得了刑法的谅解与宽容。其次,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在过去,人们曾多次试图寻找过失存在的心理学根据,但最终都一无所获, 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地孤立了认识因素与情意因素,这是不应该的。一方面,因为认识----情意-----认识----情意是一个连续的锁链,没有预见,有其自身的情意原因,也就说没有达到法律、规章、职业要求等所设定的情绪冷静与意志努力的程度,而这点要求对于行为人而言是可以做到的,这就是刑法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情意基础,尽管此时的情意也是建立在先前的认识基础之上,但先前的认识不是刑法进行评价的范围,所以责任只能由情意承载。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毕竟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结果,而且客观结果的出现往往非行为人所愿,于是也得到法秩序的宽容评价。这就是为什么过失犯罪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比故意犯罪的结果重,但法律责任却要轻的理由之一。所以在过失中仍以情意因素为主导。过失在本质上是情意的缺陷(注情意缺陷并非没有情意而是方向或强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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