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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其次,在过失问题上,对于过失的罪过的定义各国差异更大。通说为结果避免说,结果避免说认为过失是行为人因违反注意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而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结果避免说将违反注意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相提并论:违反注意义务是疏忽过失的心理本质,而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是轻信过失的心理本质。日本强调注意、德国强调认识因素,结果使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难以区分,被许多学者称为理论难题。 我国的有些学者坚持犯罪过失仍具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或虽然没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可以从认识特征与意志特征进行分析。 这些学者仍坚持从认识与意志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值得肯定,尽管关于是否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存在不同的观点。众所周知,犯罪过失是一种心理现象,而这种心理现象是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所以犯罪过失是一种心理过程,既然是心理过程就可以进行认识因素与情意因素的考察,而不必用注意来表示,首先因为注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本身不具有任何实质内容,比如,一个人注意力集中,其实所集中的内容是提高感知觉的灵敏度、思维的灵活性等而已,这些具体的知觉、思维都是认识过程,张厚粲教授将注意与意识的关系比作电视机的遥控器与电视节目内容的关系,可谓形象与贴切;其次罪过是属于心理过程的范畴,而注意不是心理过程,如果将注意缺陷作为过失的心理内容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容易混淆体系;再次,注意本身就由情意决定。从以上三个理由可得出结论,不宜将注意缺陷作为过失的心理内容。尽管有时(如疏忽大意过失)没有认识或只有较低程度的认识,但不可能同时没有认识、没有情绪与意志,否则就没有刑法上的罪过,就没有谴责行为人的理由。因此,过失仍可以从“知”和“情意”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以下就情意的含义及和知的相互关系作一论述。知即认识,是指个体认识世界获取信息的过程,包含感知觉、记忆、思维、想象。那么,到底何为情意呢?“情”,是一种行为人的心理体验,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尊重或藐视国家法律,所以有些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情绪因素(如德国、匈牙利),在刑事司法中考虑情绪因素的情况就更多了。情绪有三个要素,即刺激、认知评价、外部表现,情绪能唤起个体的认知过程与外部行为, 从而影响外部世界,在疏忽大意过失中情绪影响个体的认识,在另外的罪过中则主要影响了个体的行为。“意”,即意志,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克服困难调节与支配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因素,能使主观意识转化为外部动作, 具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支配力的因素,能使主观意识转化为外部动作。意志过程包含动机冲突、目标形成、选择达到目标的方式与方法、形成决意、付之实施, 当然这里的目标不同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认识与情意有着内在的联系,即所谓知是基础,“情意”又不断影响“知”的效果。情绪的唤起建立在个体对外界事物的认识及认识的评价上,尤其是个体对外界事物是否满足自己需要的评价是情绪产生的基础。 正所谓“只有了解才能真正喜欢”,了解就是知,喜欢就是情,但反过来如果个体喜欢某个事物也会促进他加深认识;意志也不是孤立的,如果没有个体对自己行为目标意义的认识、对克服困难可能性的认识,往往也无法坚持自己的行为;认识活动都是要消耗个体心理能量的活动,没有人不感觉到记忆和思维的艰辛,但人们却为了自己的目标刻苦专研,正是意志的作用。即认识虽然是意志的前提,但认识活动本身也不能离开意志,是在意志的主导下实现的。所以,只要有“情意”因素就不可能没有认识因素,只不过认识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已。因此,对罪过的心理构造进行考察,如果孤立地分析“知”和“情意”,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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