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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在认识上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上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上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两种故意都要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及与情感因素的联系缺乏研究。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据此,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是否存在意志,是个存在争论的问题。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要么干脆不论及,要么以对注意义务的论述代替对意志的论述。
  由以上分析可知,各国刑法在对故意进行定义时,基本上都承认故意包括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对两者的关系都缺乏研究,而且情绪因素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不同的故意,非难的重点不一样,有的重点非难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如德国刑法的直接故意),有的同时非难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蓄意,我国刑法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没有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划分故意的种类。对过失,更是重点研究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对过失中行为人的情意因素,或者不予论及,或者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和对理性人的注意标准的偏离来代替。
  二 确立罪过的心理内容:知与情意
  由于在解释罪过时,许多学者用了认识(知)、意志、意识、注意、心理等概念,有学者还引用弗洛伊德的无意识概念来说明过失的心理性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厘清这些概念的相互关系。在心理学上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意识相当心理这一概念,包括有意识和无意识;人们大多在狭义上使用意识概念,狭义上的意识仅仅指有意识,与无意识这一概念相对,而意识与无意识的区分关键是觉察水平的不同 。按照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无意识(unconscious)亦译为潜意识,是指人的无法觉察的欲望和冲动,这些有力量的东西称为“力比多”,会影响人的意识行为, 所以无意识(潜意识)不仅会影响人的过失行为,更会影响人的故意行为(尤其当人们的欲望在意识层面无法满足时),所以将无意识仅仅作为过失的心理原因有失片面。尽管无意识会影响人的意识行为,但毕竟不是人的有意识内容,又因为犯罪是以人的意识和意志行为为基础的,因此,无意识不属于刑法所要考虑的范围。至于心理现象从觉察水平来划分可以分为(有)意识与无意识;从表现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而心理过程又可分为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过程说为通说);个性心理则包括个性倾向性(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等)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人格)。 个性会影响个体的心理过程,长期的心理过程也会内化为人的个性。至于注意则仅仅是能影响个体认识过程的一种状态而已,在传统的心理学中不属于心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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