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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日本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故意是对犯罪事实的表象和认容,故意的要件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故意的分类有一种是把故意分为确定性故意和不确定性故意,行为人把犯罪的实现作为确定的东西加以表象时是确定性故意,作为不确定的东西加以表象时是不确定性故意。 所谓“表象”,是对这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发生的认识、预见。 可见,虽然一般认为故意的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但进行故意的分类时,把分类的标准主要放在认识因素上,而对意志因素不够重视。对于过失,刑法理论认为作为构成要件性过失的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但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缺乏对犯罪事实的表象、认容,却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 理论上把过失分为没有认识的过失和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缺乏对犯罪事实的表象时称为没有认识的过失(无意识的过失),行为人虽然表象了犯罪事实但缺乏实现它的认容时成为有认识的过失(意识性过失)。 可见,在定义过失和对过失分类时,日本刑法同样注重的是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强调的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至于行为人的意志对违反注意义务的影响,不受重视。
  英美刑法不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而是在犯意这个类概念下进行分类。美国《模范刑法典》把犯意分为四种,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所谓蓄意(purposely),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或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或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他积极追求的目标。所谓明知(knowingly),是指行为认明知自己的行为的性质,而且明知危害结果是他的行为的确定的(certain)结果。所谓轻率(recklessly),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但他漠视这种危险而实行了这种行为,他的这种漠视心理严重偏离了守法公民的行为准则。所谓疏忽(negligently),是指按照守法公民的通常标准,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但他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这种没有认识严重偏离了理性人的注意标准。 在以上四种犯意形式中,对蓄意既有认识方面的要求又有意志方面的要求,即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而且在意志上积极地实施行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明知和轻率虽然也考虑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比如明知的意志因素应该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放任,轻率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的漠视心理,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一般都围绕认识因素进行,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确定(certain)发生还是可能(possible)发生。疏忽是行为人严重偏离了理性人的注意标准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至于行为人偏离理性人的注意标准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的关键因素的意志力,却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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