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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n Criminal Mentality


李安


【摘要】本文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也差异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所以本文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的心理内容是知和情意的结论,使情绪有所依归;然后,对罪过的第二层面即罪过内部成分的组合方式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在刑法罪过中,知是基础,情意是主导,情意承载着刑法责任与非难的结论。最后,将我国的罪过放到知与情意所罗织的网络(模型)之中,发现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实也存在着情意因素,并得出犯罪过失其实是情意的缺陷而非注意的缺陷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  故意  过失 认知 情绪  意志
【全文】
  
  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李安 沈琪
           
  罪过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指故意和过失,大陆法系与之对应的概念为罪过形式(法国称为心理要件),英美法系通常称之为犯罪心态或犯罪意图。关于罪过的学说,从希望主义到容忍主义、从不认识说到结果避免说,每种学说都涉及到人的心理,都从刑法学出发到心理学中汲取了部分概念,可能是各取所需之故,导致学派林立,但正本尚需清源,所以有必要对罪过作一次彻底的心理学分析,到底罪过的心理内容是什么?这些具体的心理内容又是如何罗织成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各种罪过呢?
  一、各国刑法罪过理论述评
   “无罪过则无犯罪”是现代民主国家刑法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罪过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
  在德国刑法中,故意是指对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知道和意欲。具体可分为三个种类:蓄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蓄意意味着行为人追求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追求构成要件中提前规定的结果,或者追求上述两者。在蓄意的情况下,占支配地位的是故意的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意味着行为人确切的知道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或其行为将实现此等特定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他确实预先就知道将产生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说,这里占主导地位的是故意的明知因素。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为法定要件的实现是有可能的,且实际上实现了法定构成要件。 由此而知,在德国刑法中,不同的故意,责难的重点是不一样的,蓄意重点责难行为人的意志,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重点责难行为人的认识。德国刑法典没有规定过失的概念,但理论上却有明确说明,传统上将过失区分为无意识的过失和有意识的过失(此处的意识是指认识)。在无意识过失的场合,行为人由于违反注意要求,没有考虑到实现否定构成要件的可能性,在有意识过失的场合,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对被保护的行为客体存在着具体的危险,但由于低估了此等危险的程度,或者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或者单纯的违反义务的依赖幸运,相信法定构成要件不可能被实现。由此可见,对过失概念,德国刑法主要是围绕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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