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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2项规定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医疗机构是指由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符合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能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属于公益事业.
  二、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的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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