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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

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


孙瑞玺


【关键词】医疗机构;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非营利性;营利性;两难选择
【全文】
  一、国有医疗机构的基本法律地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规定,条例(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付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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