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将从外国殖民主义的管理下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对香港是一个巨大的根本性变化,不可能不引起社会的震动。为了权力的顺利交接,避免引起更大的震动,就必须贯彻平稳过渡的原则,这也是符合香港各界人士的意愿和有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的。
  
  (二) 规定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和组成
  为了完成好这一重大事情,必须由全国人大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是关系到洗雪民族耻辱、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具有深远国内国际意义和影响的重大事情,有一系列的重要事情要做,任务繁重。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设立一个具有权威的筹备委员会来主持。
   全国人大的决定规定了筹备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和成立日期。筹备委员会在1996年内成立,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任,筹备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的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届政府由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推选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按全国人大的决定负责筹组。
  (三) 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和组成
  全国人大的决定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选出的三部分议员组成,各部分议员所占的比例与人数,在前面我们已经说明,这种组成照顾了香港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吸取了各种不同方案的优点,有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和政治体制的循序渐进地发展,也有利于与1997年前的原立法局的选举相衔接。
  全国人大的决定规定,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全国人大的这一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第一届立法议员的任期为两年。全国人大的这一决定对于衔接问题作了较好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与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会的衔接,也可以适用于不能顺利衔接的情况。这一规定既坚持了国家主权,又符合平稳过渡原则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愿。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问题上还有一些重要的课题,需要我们去研究,作者在本文中只是就起草基本法中争论较大的主要问题,作些简略探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