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2、分区直接选举的起点。即1997年分区直接选举的比例和人数。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确定1997年第一届立法会为6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为20人,占33.3%,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为30人,占50%,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为10人,占16.6%。以上比例和人数已列入全国人大关于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决定中,附件二只列入了第二届和第三届的比例和人数。这个比例和人数也是根据香港大多数人的意见,反复讨论和协调而定的。
  3、循序渐进。附件二对此采取先稳定十年,从1997年到2007年逐步增加分区直接选举比例,减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比例;附件二规定第二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为3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为6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为24人,第三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为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为30人。在2007年以后如需修改附件二的产生办法,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为了协调香港各界人士提出的方案,有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四、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本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应写入基本法。但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成立在1997年7月1日,筹组成立政府的工作须在7月1日以前,基本法只能在7月1日生效,7月1日前香港又在英国管理下,从法律上讲,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也难以在香港筹组。因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通过一个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决定,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的原则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既是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又涉及对外关系。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这是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和香港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也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把管理香港的权力交还中国,这既是外交问题,也是我国行使主权问题,英国绝不能将香港的管理权直接交给香港的任何地方机构。我国收回香港,建立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将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是我国主权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